范西金与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宁0202民初4145号
判决日期:2020-05-06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西金与被告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安装公司宁夏分公司)、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范西金诉称,2011年3月7日原告作为借款人、谭占清作为担保人向第三人贾德亮借款200万元。后原告将该笔款项借给被告长城安装公司宁夏分公司用于承建的宁夏锦华房地产开发项目即大武口区半岛官邸建设工程。借款期间原告代被告长城安装公司宁夏分公司向第三人贾德亮偿还利息42万元。2013年7月6日,谭占清承担担保责任代原告向第三人贾德亮偿还2468650元。后谭占清向范西金行使追偿权,并将范西金诉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该案件经二审终审,法院作出裁判,判决范西金向谭占清偿还2468650元。原告向被告长城安装公司宁夏分公司、长城安装公司索要上述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468650元;2.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还利息4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长城安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长城安装公司宁夏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且长城安装公司宁夏分公司早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本案的被告长城安装公司住所地位于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28号,原告范西金的住址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区,故本案管辖地不应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伟
判决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