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爱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3民辖终241号
判决日期:2020-05-06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118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电魂公司上诉称,从文化公司主张的合同内容看,双方争议标的为是否提供广告合同服务,并非给付货币。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电魂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电魂公司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文化公司对于电魂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蔡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思雨
判决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