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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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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328民初2273号         判决日期:2020-05-06         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星、王光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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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笔借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每笔借款约定的还款日期为起点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2日至2016年2月5日,被告以急需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分五次向原告申请借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350万元,每次借款被告均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款项给付后,被告也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在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用途、期限及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不予支付,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五次借给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0万元。2013年12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盖章,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维,2013年12月16号,提前借支伍拾万。”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19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60万元,借款用途为帮助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被告应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按应归还借款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等。原告在该协议签订后将160万按约定转入被告指定的洛宁嘉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一张。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用途为帮助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6月29日,被告应于2015年6月29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按应归还借款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等。原告在该协议签订后将30万按约定转入被告指定的洛宁嘉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一张。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9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用途为帮助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7月8日,被告应于2015年7月8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按应归还借款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等,原告在该协议签订后将40万按约定转入被告指定的洛宁嘉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一张。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4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70万元,借款用途为帮助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被告应于2017年2月3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按应归还借款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等,原告在该协议签订后将70万按约定转入被告指定的洛宁嘉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以上各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发生纠纷。 另查明,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出具一份关于借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50万元的情况说明,证实350万元中的50万元借款转入自己公司,另外300万元因其公司账户被冻结,借款打入了其指定的洛宁嘉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述借款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借款到期后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要求其偿还借款,但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力偿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本金3500000元。 二、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本金160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1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6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本金40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7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本金70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7年2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7元,由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买焕君
判决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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