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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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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科与清丰县水利局、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922民初44号         判决日期:2020-05-06         法院: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明科与被告清丰县水利局、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明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兆增,被告清丰县水利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斌,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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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马明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619078.62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15日,原告马明科给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被告清丰县水利局承包的清丰县2015年度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项目施工(合同编号:QFWX2015-1),2017年3月15日竣工,经被告清丰县水利局验收合格后,应付给原告工程款1149078.62元,分七次付给原告532000元工程款,下欠619078.62元经多次催要未付。 被告清丰县水利局辩称,工程是经过招投标承包给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实际施工是原告本人。下欠工程款287270.62元,经过一定的拨款手续后可以付款给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工程是经过招投标由被告清丰县水利局承包给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具体施工是原告马明科施工,对被告清丰县水利局下欠的工程款287270.62元无异议,被告清丰县水利局将工程拨付给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后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才能给原告马明科。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4日,经招投标,被告清丰县水利局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清丰县2015年度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项目施工合同书(二次招标)》(合同编号:QFWX2015-1),建设项目为清丰县2015年度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项目,合同金额1149078.62元,工程地点位于清丰县××××村。上述工程实际有原告马明科施工完成。工程完工后,被告清丰县水利局向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1808元,余款287270.62元未付。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明科工程款532000元,余款未付。 以上事实有《清丰县2015年度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项目施工合同书(二次招标)》、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并已经质证,可以作为本案事实认定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明科工程款619078.62元。 二、被告清丰县水利局对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87270.6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0元,减半收取计4995元,由被告清丰县水利局负担2000元,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邵高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高社芳
判决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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