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飞
联系方式:80777992
注册时间:2012-09-24
公司地址: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果山大道17-1-1601室
简介:
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海事检验鉴定(船舶碰撞、海运货损、船舶检验估值、海洋工程、海洋污染、海洋养殖);二手车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资产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康某、盂县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晋0902民初1932号         判决日期:2020-05-06         法院: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某、盂县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盂县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施救费共计128664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2日4时20分许,在忻州市国道108线564公里0米处,原告的×××/豫H6D51半挂货车追尾碰撞×××/冀D7L62半挂货车,又与康某驾驶的×××/晋CE720半挂货车碰撞,致三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的驾驶员韩红亮与×××/晋CE720半挂货车的驾驶员康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晋CE720半挂货车所有权属于盂县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在本事故中造成车损239628元,支付评估费10400元,施救费5300元。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128664元,经协商无果,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辩称,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在没有保险合同约定免赔或拒赔情形下,依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本案中鉴定费、诉讼费以及其他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被告盂县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辩称,康某是×××/×××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我公司名下,保险也是他自己上的,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康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2日4时20分许,在忻州市国道108线564公里0米处,原告的×××/豫H6D51半挂货车追尾碰撞×××/冀D7L62半挂货车,又与×××/晋CE720半挂货车碰撞,至三车损坏。当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1409024201900004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的驾驶员韩红亮与×××/晋CE720半挂货车的驾驶员康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为此支付施救费53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河南省润弘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豫H6D51的车损价格进行鉴定。2019年5月28日,该中心作出河润价评字[2019]第02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货车车损为9240元;并作出河润价评字[2019]第02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货车车损为230388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0400元。庭审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该中心转委托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重新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公估报告,结论为:×××号车公估金额为226281元,残值15000元;×××号车维修评估金额为8720元,已扣残值500元。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另查明,×××/晋CE720半挂货车系被告康某从河北健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挂靠在被告盂县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111650.5元; 驳回原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负担141元,被告康某负担1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宁彦华 {文书日期} 书记员任雅楠
判决日期
2020-05-0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