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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14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奔
联系方式:010-51961014
注册时间:1997-05-07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6层603-5
简介:
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销售汽车(含小轿车)、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电子电力终端、用电信息采集设备的制造、安装、销售(仅限在成都分公司开展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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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凤启与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9546号         判决日期:2020-05-06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凤启与被告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飞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凤启与被告中电飞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张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姜凤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电飞华公司支付我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防暑降温费2500元;2、中电飞华公司支付我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防暑降温费2500元;3、中电飞华公司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自2003年4月由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调入中电飞华公司,连续国企工龄为30年,其中在中电飞华公司工龄为16年。因中电飞华公司的股东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通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非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中电飞华公司即刻停止了我的工作及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严重损害我的劳动权利。在2018年6月11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中电飞华公司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并拒绝转移档案、社保关系等,导致我无法领取失业证和失业保险金,无法享受医保等社会福利,时间长达一年以上,在此期间我一直在申诉,但公司置之不理,导致我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自2018年6月开始,由于国电通公司及中电飞华公司停发我的防暑降温费等待遇,我一直申诉,并到中电飞华公司的办公地址要求解决医保及防暑降温费等,中电飞华公司自始至终置之不理并拒绝处理。国电通公司及中电飞华公司突然口头通知停止我的工作及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时间长达一年以上,我持续申诉,但始终未得到解决。我向公司反映自2014年以来在天津分公司遭受近五年的精神迫害及软暴力,均被漠视,为此我要求中电飞华公司支付我自2014年年初以来对我的精神迫害和软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可由中电飞华公司自行确定。国电通公司及中电飞华公司五年来为了对我进行精神迫害及经济制裁,使用种种恶劣的方法和手段,言语上贬低,经济上打发,工作上排挤架空,后强加罪名解除,损害我的劳动权利,停止了社会保险权利,剥夺福利待遇,对人格进行侮辱,健康进行迫害。中电飞华公司及其大股东国电通公司歪曲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使之变为整人的工具,以不同的主体及形式侵权,其行为挑战了全社会公民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社会公德,肆意践踏法律法规,违背党的宗旨。我被迫进行体制内维权,体制外抗争,我会适时按党章规定向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我坚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中电飞华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姜凤启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支付姜凤启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防暑降温费168元,双方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无义务向姜凤启支付2018年6月11日之后的防暑降温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姜凤启曾系中电飞华公司职工。双方签有数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系双方于2015年5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电飞华公司已支付姜凤启2018年6月防暑降温费168元。 姜凤启主张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其每月享有防暑降温费500元,中电飞华公司仅支付了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防暑降温费168元,故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主张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防暑降温费差额以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防暑降温费。中电飞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其公司已足额支付姜凤启2018年6月防暑降温费168元,其公司无需再支付姜凤启此后的防暑降温费。经询,姜凤启认可其正常出勤至2018年6月11日,此后未再出勤。 另查:姜凤启曾以要求中电飞华公司当面赔礼道歉并在国家电网报登报致歉、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9)京0108民初2726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姜凤启的起诉,姜凤启已提起上诉。 再查:姜凤启以要求中电飞华公司支付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395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姜凤启的仲裁请求。姜凤启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姜凤启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姜凤启负担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文敬 书记员张静思
判决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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