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联系方式:0716-8338513
注册时间:2002-09-19
公司地址: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21号
简介:
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柜台出租、充值卡及其卡册销售(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不得经营);通信产品生产(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展开
何本祥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1002民初2591号         判决日期:2020-05-06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本祥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荆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袁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本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虎,被告中国移动荆州分公司负责人刘建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延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本祥诉称:2014年12月18日晚上,我用自己的银行卡在银行柜员机自助取款时,发现我的卡号为“62×××89”的工商银行卡账户余额减少了3万余元,当即采取电话方式临时冻结我的银行卡并向110报警;之后于同日晚上又发现自己的手机卡“159××××3176”没有任何通信信号显示。12月19日上午8时,我凭本人身份证分别到移动营业厅、工商银行查询得知:我的手机号“159××××3176”于2014年12月18日被他人在湖北省××嘴镇瑞达指定专营店办理了挂失补卡业务,并用手机卡开通了网络支付业务;瑞达指定专营店违规办卡,关停了我的手机卡信息,导致他人办理补卡后采取网上银行、消费及其他方式将我的绑定的工行卡转出金额30377.26元。为此我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登记,并向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案件投诉。经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被告所经营的监利县周老嘴镇指定专营店在原告本人没有到场并核实有效身份、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关停原告合法持有的手机卡,擅自为他人办理原告的个人手机卡信息补卡业务,直接导致原告的手机卡及绑定银行卡信息泄露,并造成原告的银行卡存款被他人非法占有30377.26元。2018年10月10日,经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上述事实并责令案外人退赔原告经济损失30377.26元,后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无果,2019年7月9日,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认为: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及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原告何本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银行卡存款损失30377.26元及利息10010元(利息从2014年12月18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6‰计算至起诉之日),从2019年7月19日起至本金付款完毕之日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移动荆州分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民事诉状”提出的“诉求”,已由生效判决予以判决,由致害人代支成等“退赔”。被答辩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有悖“一事两理”的基本原则,应当予以驳回;2、被答辩人在其诉状诉称的答辩人的“补卡”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遭受银行卡存款损失”,与事实不符,是不能成立的;3、根据刑事判决书的认定,被答辩人在“被骗”过程中,也是存在过错的,其过错程度比答辩人的待办网点人员“补卡”还要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判令答辩人承担责任也应予以减轻。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本祥在被告中国移动荆州分公司实名登记办理了中国移动电话号码159××××3176通信业务,并长期使用。2014年12月18日,原告何本祥使用的159××××3176中国移动电话卡被案外人代支成、卿四前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在被告中国移动荆州分公司的下属营业网点监利县周老嘴镇瑞达指定专营店办理了挂失补卡手续,导致原告何本祥的手机电话卡失效,随后,原告何本祥发现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89)账户内有资金损失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经本院(2018)鄂10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代支成、卿四前等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补办了原告何本祥的电话卡,并通过补办的电话卡获取转账的动态密码,后用支付宝、快钱等方式骗取原告何本祥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89)内30377.26元,代支成犯信用卡诈骗罪,责令代支成退赔被害人何本祥经济损失30377.26元。该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何本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代支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鄂1002执4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何本祥因其资金损失未能追回,并认为被告中国移动荆州分公司应当对其资金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诉至本院,而成讼。 另查,因原告何本祥等人投诉,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荆工商处字(2015)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周老嘴镇瑞达指定专营店和新沟镇天地指定营业店未保留消费者补卡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卡协议,也不能提供现场视频监控和相片资料来证明是消费者本人办的补卡业务”,对被告中国移动荆州分公司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载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何本祥赔偿资金损失30377.26元。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30377.26元为基准,向原告何本祥赔偿从2014年12月18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何本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5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袁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喻昭成
判决日期
2020-05-0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