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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方式:0722-3327199
注册时间:2011-01-10
公司地址:湖北随州曾都区星光工业园
简介:
复合肥料、复混肥料、掺混肥、滴灌肥、微肥、生物肥、有机肥、有机生物肥、有机无机肥、颗粒磷肥、水溶肥、化肥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以上经营项目均不含国家限制、禁止及需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并按许可项目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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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湖北省黄麦岭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鄂0922执异39号         判决日期:2020-05-01         法院: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黄麦岭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麦岭生物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化工公司)加工承揽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北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维尔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诺维尔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撤销执行(2019)鄂0922执244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3日,大悟县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2019)鄂0922执2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将华丰化工公司在异议人处的1114174.04元利润强制执行。异议人诺维尔公司截止2016年底亏损6219121.98元,2017年实现的经营利润3890271.02元以及2018年实现的经营利润88922.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异议人诺维尔公司应当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且利润弥补后仍存在2239928.92元的亏损,故华丰化工公司在异议人诺维尔公司处没有利润可供执行。以上数据有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证。贵院依据(2019)鄂0922执24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华丰化工公司在异议人诺维尔公司处的利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诺维尔公司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诺维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审计报告;2.本院(2019)鄂0922执244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黄麦岭生物科技公司称,大悟县法院作出的(2018)鄂092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被执行人华丰化工公司应支付货款、加工费及违约金3331295元。但判决生效后,华丰化工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如华丰化工公司在异议人处有利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合理合法;如华丰化工公司在异议人处没有利润,请贵院依法裁决。 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黄麦岭生物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丰化工公司加工承揽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鄂092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省黄麦岭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复合肥加工费98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二、被告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北省黄麦岭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磷酸一铵货款2325795元及违约金23500元。因被执行人华丰化工公司没有按照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麦岭生物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鄂0922执2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华丰化工公司在异议人诺维尔公司处的利润收入1114171.04元。但本院至今没有从异议人诺维尔公司处提取1114171.04元。2019年12月19日,异议人诺维尔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撤销本院(2019)鄂0922执244号执行裁定书
判决结果
撤销本院(2019)鄂0922执24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提取被执行人华丰化工公司在异议人诺维尔公司处的利润收入1114171.0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郭梅 审判员刘菊芳 人民陪审员雷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玉 书记员曹凤钦
判决日期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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