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津0110执1735号
判决日期:2020-04-30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合同纠纷[(2019)京仲裁字第0582号裁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为货款15837824.94元、至2019年5月22日资金占用费1137826.91元、仲裁费117879.73元及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期间资金占用费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于2019年6月20日、7月19日、8月8日、8月29日、9月17日、10月17日、11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开户信息、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津A×××××号阿莉高汽车1辆、津A×××××东风牌汽车1辆、津A×××××雁牌汽车1辆、津C×××××飞球牌汽车1辆、津A×××××长江牌汽车1辆、津F×××××冰熊牌汽车1辆、津G×××××别克牌汽车1辆、津Q×××××依维柯牌汽车1辆、津M×××××牌大众牌汽车1辆、津M×××××大众牌汽车1辆、津B×××××金杯牌汽车1辆、津H×××××起亚牌汽车1辆、津G×××××江淮牌汽车1辆、津G×××××松花江牌汽车1辆、津A×××××冰熊牌汽车1辆、津A×××××金龙牌汽车1辆、津L×××××跃进牌汽车1辆、津H×××××帕萨特牌汽车1辆、津L×××××福田牌汽车1辆,共计19辆机动车车辆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至天津市车管所查封了上述车辆中津H×××××起亚牌汽车、津G×××××江淮牌汽车、津A×××××冰熊牌汽车、津A×××××金龙牌汽车、津H×××××帕萨特牌汽车、津G×××××别克牌汽车、津Q×××××依维柯牌汽车、津M×××××牌大众牌汽车、津M×××××大众牌汽车共计9辆机动车档案,其余车辆均已报废,因上述查封车辆本院不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信息;
3、于2019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在天津银行东丽支行(开户账号:20×××49)银行存款,申请控制金额3247654.22元,实际控制金额18301.82元,因无明显作用,本院未予扣划;
5、于2019年8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在工行天津大直沽支行(开户账号:03×××28)银行存款,申请控制金额18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4828.72元,因无明显作用,本院未予扣划;
6、于2019年10月11日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于2019年11月8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8号现场查看,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8、于2019年11月21日双方当事人到本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9、于2019年12月1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宇到庭,告知其经本院查询及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或查找到的财产无法处置,本案无法执行完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蔡学滨
审判员庞丽国
审判员刘冠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厉成斌
判决日期
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