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苏红伟
联系方式:0370-3355688
注册时间:2016-09-06
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与九州路交叉口东北角新城税务所家属院二排一号
简介:
承担区政府指定的大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投资、开发、建设、经营,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房屋拆除(不含爆破)。***
展开
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商丘恒大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403民再27号         判决日期:2020-04-30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原告)与原审被告商丘恒大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简称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豫1403民监1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焦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商丘恒大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7年8月1日,原审原告诉称:2014年6月18日被告用自己名下的两宗土地【土地证号为:商国用(2013)第150号、商国用(2013)第118号】作为抵押,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借款15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为9.2厘,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借款展期一年,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2017年6月20日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2017年7月3日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8058603元人民币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包括逾期利息,并对被告抵押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商国用(2013)第150号、商国用(2013)第11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被告辩称:贷款属实,只是被告没有能力偿还,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不明,仍应按照贷款期内的利率执行。 原审查明:2014年6月18日被告商丘恒大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用自己名下的两宗土地【土地证号为:商国用(2013)第150号、商国用(2013)第118号】作为抵押,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原商丘市商业银行)借款15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为9.2厘,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借款展期一年,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2017年6月20日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原告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2017年7月3日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被告,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债权债务转让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无效。本案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通知了被告,被告也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进一步确认。故案外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原告及被告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有理有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05860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以约定为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签定的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罚息,且未违法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故判决:一、被告商丘恒大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30万元、利息275.8603万元及自2016年6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3.8‰计算)。二、驳回原告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52元由被告商丘恒大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漏项,申诉人对被申诉人抵押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商国用【2013】第150号、商国用【2013】第118号)依法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判决确认,明显错误。原审中申诉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将债权转让给申诉人的同时,将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也一并转让给申诉人,被申诉人抵押的土地在抵押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和他项权利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申诉人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原审判决漏判该项,没有确认申诉人的优先受偿权,明显错误,其判决结果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为此,申诉人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申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再审纠正原审错误。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7)豫1403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商丘恒大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30万元、利息275.8603万元、逾期利息89.1480万元及自2016年6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38%计算)。 三、原审原告商丘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商丘恒大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用于贷款抵押的土地证号为商国用(2013)第150号、商国用(2013)第118号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302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52元,由被告商丘恒大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聂齐玉 审判员杨晓红 审判员胡义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吴博
判决日期
2020-04-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