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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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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龙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豫0328行审2号         判决日期:2020-04-30         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洛阳龙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洛住城建污征决字(2019)047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出的洛住城建污征决字(2019)047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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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被申请人洛阳龙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位于同心路与新宁大道交叉口的龙泰馥郁城建设项目中存在使用自备井,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依法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申请执行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5日依法作出洛住城建污征决字(2019)047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决定,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红军 审判员马燕 人民陪审员田小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翟东毅
判决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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