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信天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191财保7号
判决日期:2020-04-30
法院: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信天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70948.3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设备提供担保。2020年3月23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信天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70948.3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370948.38元的担保设备。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胡忠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娜
判决日期
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