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长华
联系方式:0516-87715376
注册时间:2001-03-14
公司地址:江苏徐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6号
简介:
提升辅助设备、煤矿安全保险容器及其他矿山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井架及井筒装备制造与安装;矿山机电设备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305执1231号         判决日期:2020-04-30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5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0306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18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证券等信息; 3.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本案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新密国用(2010)第023号土地使用权。 4.本院向河南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5.本院通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审限期内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本,经合议庭合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吕家峰 审判员郑仰会 审判员王亚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慧
判决日期
2020-04-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