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汉鸿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402民初226号
判决日期:2020-04-30
法院: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汉鸿与被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汉鸿诉称,原告张汉鸿系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鸿图”)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自2005年创业以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将创办之初公司年产值不超1000万元发展到具备年产2亿平方米的高端湿法隔膜的能力,并成为国内第一家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是天津力神的主力供应商,在锂电及新能源汽车领域,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是辽源市知名民营企业家。2017年为了加快辽源鸿图的快速发展,积极推动与上市公司合作,原告张汉鸿与金冠股份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辽源鸿图成为金冠股份全资子公司,同时原告张汉鸿兼任金冠股份副总经理(现已辞去副总经理职务)。2020年3月19日,金冠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汇潮资讯网发布《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并在公告中声称张汉鸿“恶意质押股份”、“公然藐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图谋非法减持套现跑路”。原告认为,金冠股份作为上市公司,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发布不实信息,并且使用了含有贬损、侮辱、诽谤性等词汇及误导性陈述。张汉鸿作为知名民营企业家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冠股份的行为,足以导致业届人士及社会公众对张汉鸿产生不良印象,使得张汉鸿的社会评价和信用度被降低,给张汉鸿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并且给张汉鸿精神和身体造成伤害。同时金冠股份的行为也导致张汉鸿任职的辽源鸿图面临着银行贷款停滞、供应商停供、客户停止合作、工程欠款被诉等风险。对于金冠股份给张汉鸿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张汉鸿保留进一步诉讼的权利。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张汉鸿的侵权行为,更正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内容;二、判令被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人民日报、吉林日报显著位置刊登对原告张汉鸿的致歉声明,为原告张汉鸿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连续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五天);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是吉林省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4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张汉鸿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请求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学珍
审判员杨海燕
人民陪审员解安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禹良
判决日期
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