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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立勇
联系方式:0539-8575532
注册时间:2000-09-07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南大路1002号
简介:
加工、销售:家具、办公家具、软体家具、玻璃家具、钢制家具、钢木家具、塑钢家具、校用家具、校舍家具、校用设备、实验室家具、实木门、复合门、教学设备;商业用房租赁;批发、零售:家具、家具材料、装饰材料(不含油漆);零售:汽油、柴油、润滑油;(以上三项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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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朱永密、王希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311民初2356号         判决日期:2020-04-30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与被告朱永密、王希翠、王艳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永密、王希翠、王艳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蓝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永密偿还原告代付款675076.01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王希翠、王艳杰在其保证份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朱永密与王希翠系夫妻关系,朱永密于2014年11月6日向罗庄区农村信用社借款60万元,约定期限一年,由原告及被告王希翠、王艳杰同时进行担保,但自2015年2月起,被告朱永密就不再向罗庄区农村信用社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基于担保责任代其支付利息直至贷款到期,但到期后,被告仍拒绝还款,原告代其清偿贷款本息及复利等。以上原告共计代被告偿还借款675076.0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为此成诉。 朱永密、王希翠、王艳杰均未到庭,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6日,被告朱永密与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月信用社(以下简称“双月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朱永密向双月信用社借款60万元,期限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到期日利随本清。同日,被告王希翠、王艳杰以及原告法人孙立勇与双月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王希翠、王艳杰、孙立勇作为保证人对朱永密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原告蓝图公司与双月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蓝图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朱永密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月信用社履行了出借义务,朱永密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付息,蓝图公司自2015年2月28日起多次承担保证责任向双月信用社支付利息,并于借款到期后代为偿还本金600000元,以上垫付本息合计675076.01元。因该款向被告追偿未果,为此成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朱永密偿还原告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675076.01元及利息(以675076.01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王希翠就被告朱永密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4清偿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永密追偿; 三、被告王艳杰就被告朱永密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4清偿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永密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1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5071元,由被告朱永密、王希翠、王艳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密永梅 人民陪审员陆金城 人民陪审员赵玉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文超
判决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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