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211民催1号
判决日期:2020-01-10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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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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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出票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欠付申请人货款,申请人于2005年6月30日取得了出票人开具并给付的交通银行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01438595,出票人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出票人账号为212060020018001413030,出票行为交通银行大连金三角分理处,收款人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8-31×××40,出票日期为2005年6月30日,票面金额为60350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7月30日。该银行汇票因申请人不慎丢失,故请求法院对票据号码为01438595的银行汇票进行公示催告,并宣告该银行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
申请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9年12月29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案涉银行汇票上记载的申请人账号为8-31×××40的银行账户已经注销,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23×××16
判决结果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1438595,出票人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出票日期为2005年6月30日,收款人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交通银行大连金三角分理处,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7月30日,票面金额为60350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交通银行大连金三角分理处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13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子林
人民陪审员李伟
人民陪审员蔡延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邹靖琦
判决日期
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