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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明磊
联系方式:13955735085
注册时间:2009-05-18
公司地址:http://huang08845.yuanlin365.com
简介:
道路与桥梁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园林绿化、水利水电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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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春峰与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621民初45号         判决日期:2020-04-29         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春峰与被告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县康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春峰,被告泗县康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付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本院依法扣除了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代春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代春峰于2014年挂靠泗县康公司资质,参与濉溪县程家北桥改造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中标后由代春峰实际投资并组织人员施工,公司管理费66000元已实际支付,目前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结束,发包方(濉溪县交通局)已支付给泗县康通公司工程款1512800元,泗县康通公司支付给原告712800元,尚欠800000元工程款没有支付,代春峰多次向泗县康通公司催讨工程款,泗县康通公司均已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泗县康通公司辩称,1.800000元的工程款确认已打入答辩人账户;2.关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代春峰和案外人朱安稳、关心奇存在数次诉讼,作为本案答辩人也数次参与诉讼,最后的生效判决(2020)皖06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虽然驳回朱安稳诉讼请求,但是判决书行文部分没有完全排除关心奇相关权利,因此从避免再行诉中角度,请法院查明本案实际施工人,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代春峰以泗县康通公司名义投标位于濉溪县桥工程。2014年5月29日,代春峰通过母亲黄秀珍账户向泗县康通公司交纳保证金550000元,当日,泗县康通公司分两笔将该款转至濉溪县招标局。中标后,泗县康通公司于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7月7日间分次收到招标局退还的保证金,在扣除管理费66000元后,均即时退还至黄秀珍账户。2014年6月9日,泗县康通公司与濉溪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办公室)签订程家北桥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签订后,代春峰按照协议约定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2015年12月16日,经审计结算濉溪县程家北桥改造工程总造价为1814438.84元。濉溪县县乡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通过审批于2015年2月12日向泗县康通公司拨付程家北桥进度款第一期712800元,同年2月13日,泗县康通公司向黄秀珍账户转款712765元。2019年11月6日濉溪县县乡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通过审批再次向泗县康通公司拨付800000元。剩余301638.84元未拨付,泗县康通公司未及时将800000元工程款支付给代春峰。另查明,代春峰已将工程款的税收完税证明交给泗县康通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春峰工程款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安徽省泗县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纪莉勉
判决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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