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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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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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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自然资源局与赵金保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晋0621行审11号         判决日期:2020-04-29         法院:山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阴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山自然资(薛)罚字(2019)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阴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本院责令赵金保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缴纳罚款22570元。2019年1月,山阴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发现赵金保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山阴县农作物原种场北违法占地6.77亩建设彩钢房。同年3月6日,山阴县自然资源局决定立案查处。经该局调查,赵金保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山阴县农作物原种场土地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事实。山阴县自然资源局认为赵金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年3月18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山自然资(薛)罚字(2019)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赵金保退还非法占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赵金保与山阴县农作物原种场协商处置,并处罚款22570元。同日,山阴县自然资源局向赵金保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4月2日,山阴县自然资源局向赵金保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因赵金保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山阴县自然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山阴县自然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山阴县金明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赵金保身份证复印件、国营山阴县农作物原种场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线索登记表、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立案呈批表、案件审理卡、违法案件会审记录摘要、放弃听证权利说明、国土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退还土地通知及送达回证
判决结果
一、驳回山阴县自然资源局要求赵金保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强制执行申请; 二、准予强制执行山阴县自然资源局对赵金保处以罚款225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兰志军 审判员管晓玲 审判员李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郭晋平
判决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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