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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宏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瑞宏
联系方式:0551-64688626
注册时间:2002-01-21
公司地址:0
简介: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评估报告的编制;建设、投资项目咨询;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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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邢某、邢良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17号         判决日期:2020-04-29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某、邢良、张某1、张建、林某、林高、张某2、张西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尘、马超平,被告邢某、邢良的委托代理人汪东梅、张某1、张建、林某、林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2、张西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8日晚被告邢某、张某1、林某、张某2四人翻入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亳州市古泉路蛋厂附近御府嘉园小区,无端对该小区内的玻璃、摄像头、供电配电箱等物品进行打砸,经初步评估上述四名被告损害的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总价值为54630元。在公安机的询问笔录中被告邢某、张某1、林某、张某2四人对打砸御府嘉园物品这一事实全都承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依法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邢某瑞张某2政张某1涛林某豪四人在侵权行为作出时均为不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邢良、张西亚、张建、林高作为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依法尽到监护职责,给他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依法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923.99元,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提交的证据有: 一、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亳州市御府嘉园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亳州市御府嘉园小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邢某恒瑞户籍信息,邢良户籍信张某1海涛户籍信息,张建户籍信林某雨豪户籍信息,林高户籍信张某2张政户籍信息,张西亚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基本信息及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刘景利询问笔张某2张政询问笔邢某恒瑞询问笔张某1海涛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2月28日晚,邢某恒张某1海林某雨张某2张政四人翻入原告开发的位于亳州市古泉路蛋厂附近御府嘉园小区,无由端对该小区内的玻璃、摄像头、供电配电箱等其他物品进行打砸的这一共同侵权事实。 三、御府嘉园小区设施设备损毁清单,御府嘉园小区设施设备损毁工程造价书,鉴定发票,御府嘉园财产损失情况录像。证明:2014年2月28日晚,邢某恒张某1海林某雨张某2张政四人打砸御府嘉园小区内的物品,经评估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达56923.99元;另鉴定评估费2000元。 邢某恒瑞、邢良辩称:邢某恒瑞打砸原告财产为玻璃、摄像头、电表箱这三项财产损失,价值不应当为58923.99元。 张某1海涛、张林某雨豪、林高辩称:同邢某恒瑞、邢良的答辩意见。 张某1海涛、张林某雨豪、林高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张某2张政、张西亚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邢某恒瑞、邢良对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举证据发表质的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刘景利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张某2张邢某恒张某1海涛的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虽然在笔录上签字,但是没有在场;对证据三中的1真实性有异议,实际财产损失没有那么多重;对2工程造价书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工程造价书评估财产并非都是被告所损害,且工程造价书评估人员不具备资质;对3鉴定发票证明目的有异议,该鉴定费不应当由被告负担;对4录像真实性有异议,该录像不是案发现场当时的录像。 张某1海涛、张林某雨豪、林高对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举证据发表质的证意见为:同邢某恒瑞、邢良的质证意见。 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举证据认定如下:证据一、二、三、四,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 1邢某恒张某1海林某雨张某2张政四人翻入原告公司开发的位于亳州市古泉路蛋厂附近御府嘉园小区,无端对该小区内的玻璃、摄像头、供电配电箱等物品进行打砸这一事实明确。2、以上四被告实行上述侵权行为时均不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邢良、张建、林高、张西亚上述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3、经委托鉴定,2014年2月28日2015年9月14日安徽新宏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出具《御府嘉园小区设施、设备毁损工程造价书》确认原告因本次侵权损毁的设备、设施的工程造价为56923.99元,此份工程造价书虽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法定的资质,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结论真实、合理本院予采信。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庭审情况,原告提交的御府嘉园小区设施设备损毁清单中的屋顶、屋面瓦,排烟管道、墙体保温这三项损失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支持,此三项损失所对应的工程造价数额22330.38元应当予从造价总额予以扣除
判决结果
一、被告邢良、张建、林高、张西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6593.61元。 二、邢某恒张某1海林某雨张某2张政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元,由被告邢良、张建、林高、张西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雷 审判员张士中 人民陪审员张利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勇军
判决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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