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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89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58-2225656
注册时间:1997-12-28
公司地址: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688号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砼结构构件制造;建筑砌块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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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太和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1204号         判决日期:2020-04-29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路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太和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太和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路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1、合同约定的工程数量为暂定工程数量,实际计算工程数量依据双方现场负责人结算验工数量,但双方未进行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款的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仅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不能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就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原判以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确定工程量,属认定事实错误。2、太和自来水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原审法院以合同固定价款予以判决,属适用法律不当。同时,案涉工程系太和自来水公司施工,亦由太和自来水公司验收,缺乏公正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2712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新路工程公司支付太和自来水公司工程款762166元。3、诉讼费用由太和自来水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严慧勇 审判员王晓峰 审判员王依胜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军 书记员陈茜
判决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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