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益龙与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321执4302号
判决日期:2020-04-29
法院: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陈益龙申请执行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21民初4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益龙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601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802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02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除去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扣划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0962.6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职权于2019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02月26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款30962.69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益龙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敬超
审判员司云峰
审判员王光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青原
判决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