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与付腾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1025民初1639号
判决日期:2020-04-29
法院: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与被告付腾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委托代理人刘杨,被告付腾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4697.26元及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2.9万元,借款期限360个月,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被告以其名下证号为冀(2017)大城县不动产权第0005738号的房屋作为此次借款的抵押物。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后,被告却未按约履行偿付义务。故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2.9万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动10%确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再上/下浮动10%确定。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则贷款人有权按照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上述利率确定的基础上加收30%确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方式。被告签订本合同的目的是用于购买坐落于大城县的商品房。该房屋证号为冀(2017)大城县不动产权第0005738号。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上述借款合的同时约定以该房屋作为此次借款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合同还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另可认定,被告付腾腾截止2019年5月16日累计违约9期,共计欠付本金214697.26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借款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违约证明各一份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中有双方当事人的签章,证据确实充分,且和原告陈述一致,可予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付腾腾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借款本金214697.26元,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由被告付腾腾偿付自2019年5月17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合并计算标准,不得超过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值)。以上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如被告付腾腾未按判决第一项偿付借款本息,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在被告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大城县不动产权第0005738号)在经依法拍卖、变卖等措施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将该楼房依法折价。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付腾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桂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卞志媛
判决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