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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国誉
联系方式:0580-8611616
注册时间:2003-05-16
公司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紫微社区徐家岙1号
简介: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装卸搬运;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日用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游览景区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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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泰元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902民初3895号         判决日期:2020-01-06         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市鄞州泰元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泰元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潘辉君和被告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塑胶地板用于二号船(包含施工)共计货款22011元,2016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发票一张,但被告一直未支付。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7月12日,被告被定海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同年7月25日,定海法院裁定被告与其他6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8年7月30日,法院发布公告通知所有债权人在2018年9月15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按法定期限申报债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在2018年12月30日,但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资料在2019年5月,且原告未对债权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故管理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原告发出债权审查通知书不予确认原告债权。原告系补充申报债权,原告应承担补充申报的费用,故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的被告破产重整事实和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事实与被告辩称一致。2019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18)浙0902民破1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批准被告等十二家公司重整计划,终止被告等十二家公司重整程序。2019年10月29日,管理人通知原告,原告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庭审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询问被告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确认原告的货款22011元真实且未实际支付。另外,2018年7月2日,原告由宁波市江东东郊泰元装饰材料经营部更名为现名。 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2018)浙0902民破6号等涉被告破产重整的民事裁定书在册附卷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宁波市鄞州泰元装饰材料经营部对被告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2011元。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泰元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舒松飞 人民陪审员郭丽素 人民陪审员王善龙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朋莉
判决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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