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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918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小宁
联系方式:13227982208
注册时间:2004-07-30
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新洲小镇A栋3单元10楼
简介:
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政府采购咨询;承接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及投资估算报告的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经济报告的编制;接受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委托对工程经济纠纷进行鉴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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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延川县文安驿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622民初6号         判决日期:2020-04-28         法院:延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川县文安驿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胜修、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延川县文安驿镇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审计费139200元,并支付违约金41760元,总计1809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延川县审计局委托原告对延川县文安驿镇移民搬迁工程二标段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同年12月原告完成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依据合同约定,审计费用应当由被告文安驿镇人民政府负担,在原告多次讨要下,被告文安驿镇人民政府2019年3月18日与原告补签了合同,约定审计费用为139200元,但一直未支付原告。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1、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书,证明原被告在2019年3月18日补签了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书,审计费为139200元,约定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报酬,推迟一天按照送审价的1%承担违约金;2、结算审核报告书,证明原告接受延川县审计局委托后,于2015年12月22日向延川县文安驿镇政府提交了对延川县文安驿移民搬迁工程(窑洞)二标段的审计报告,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3、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证明延安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被告缺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受延川县审计局委托,延安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延川县文安驿镇移民搬迁工程二标段工程结算进行审计。2015年12月2日,延安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给延川县审计局出具了审计报告。2015年12月15日延安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18日,原告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川县文安驿镇人民政府补签了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书,约定审计费用为139200元,该费用由被告支付原告,但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延川县文安驿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费用139200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1542元,由被告延川县文安驿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勇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兰兰
判决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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