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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朝功
联系方式:0393-4416807
注册时间:1998-12-08
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2层2206号
简介: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供电供水系统砼结构防腐蚀加固施工;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清洗、土建、水利水电安装,防火工程施工;工业清洗;批发:防腐材料(不含危险品);设备维修,动车、机车车辆涂装维护维修,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及站房涂装维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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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鑫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民申3488号         判决日期:2020-04-28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武汉天鑫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公司)及一审被告张青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8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将双星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一份张青文书写的便条作为其欠双星公司17.7万元工程款的依据是错误的。双星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起诉立案,二审中其提交了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与其结算的工程结算单,但二审法院无视新证据和事实,仍以一审认定的便条作为依据认定其欠双星公司工程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协议书》上加盖天鑫公司的印章是双星公司伪造的,《协议书》中的发包人是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青钢工程项目部,而不是天鑫公司,张青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是代表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而不是代表天鑫公司,其从未在该工程项目使用过公司印章,双星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却加盖了其公司印章,该印章系双星公司伪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武汉天鑫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兴军 审判员耿志亭 审判员范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志昊
判决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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