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华与张世红、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吉0104执保45号
判决日期:2020-04-28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龙子华与被申请人张世红、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博海通(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中辉金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龙子华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世红、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博海通(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中辉金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家辉名下价值82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郭蕾以自己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西、景阳大路南中海凯旋门二期B7号楼×号,建筑面积110.99平方米,丘地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轮候查封担保人郭蕾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西、景阳大路南中海凯旋门二期B7号楼×号,建筑面积110.99平方米,丘地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
二、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世红、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博海通(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中辉金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家辉名下价值8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执行员闫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冬亮
判决日期
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