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裁判文书详情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何璇
联系方式:0564-3280185
注册时间:2006-10-01
公司地址:六安市裕安区皋城路星汇苑三期19号楼16-23商铺
简介:
--
展开
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泽传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皖1502民初1456号         判决日期:2020-04-28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泽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泽传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泽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车损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6370元、施救费1000元,合计7370元;二、判令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三者车损5201元,医疗费1475.57元、误工费1057元、交通费300元等合计2833.03元;三、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9日4时30分,梁渠驾驶皖N×××××号重型货车,沿东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流路与徽州大道交叉时,因操作不当与刘欢驾驶的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皖A×××××号车上乘坐人陶有深、陆和芹、董燕受伤,车辆受损。此起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认定,梁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梁渠驾驶原告所有的皖N×××××号重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辩称,对基本事实和交警作出的认定无异议。皖N×××××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限额以及车损险,梁渠的驾驶证显示增驾A2实习期至2017年5月16日,2016年7月29日交通事故发生时,梁渠属于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根据车损险以及三者险条款约定,答辩人不负责赔偿车损以及三者险的损失;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车辆损失均未经答辩人定损,无维修费发票印证,答辩人对车损不予认可;对于皖A×××××车上人员损失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答辩人不予赔偿;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挂靠证明、行驶证、从业资格证、保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身份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驾驶证、门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关联性持有异议,维修费发票 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9日4时30分,梁渠驾驶皖N×××××号重型货车,沿东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流路与徽州大道交叉时,因操作不当与刘欢驾驶的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皖A×××××号车上乘坐人陶有深、陆和芹、董燕受伤,车辆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认定,梁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坐人陶有深、陆和芹、董燕当时因伤势较轻,未立即到医院就诊,后三人感觉身体不适,于2016年8月6日到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其中陶有深花去医疗费573.04元、陆和芹花去医疗费639.33元、董燕花去医疗费263.20元,医生建议董燕休息一周。原告杨泽传为此共计支付医疗费1475.57元,皖A×××××的小型客车维修费5201元,皖N×××××号重型货车维修费6370元,董燕误工费1057元。 皖N×××××号重型货车登记车主为原告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原告杨泽传,挂靠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运输经营。2016年3月18日,该车以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至2017年3月19日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杨泽传、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6370元,第三者车辆损失5201元,第三者医疗费1475.57元,第三者误工费1057元,合计14103.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杨泽传、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杨泽传、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晓强
判决日期
2020-04-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