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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宗美
联系方式:18850992683
注册时间:2002-05-30
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海头工业区
简介:
服装服饰、眼镜、手套、袜子、领带、反光背心、针线盒、皮革、皮鞋、皮具、纺织、电脑绣花、印花、执法制服、职业装、服装辅料的生产制造、加工、销售;防静电工作服、防阻燃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工业防护服、医用防护服、安全帽的制造、销售;防静电工作服;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百货、塑料制品、日用化学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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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澳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1民终4838号         判决日期:2020-04-28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澳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赔偿数额错误,被上诉人从2005年起作为“才子”品牌经销商,至被工商管理部门查处,销售“才子”品牌服装13年,经营期间在假冒伪劣产品上使用才子商标,侵害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侵权行为是长时间持续的,上诉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等资料有被上诉人掌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侵权数额仅为被上诉人2018年10期间的销售数额,并不是上诉人多年侵犯商标权所获利益数额,一审法院未责令被上诉人提供相关账簿,仅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侵权数额错误等。 沈阳澳汇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商品销售数量仅为5件货品,销售金额才为693元,是由沈阳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福建省工商管理局共同认定的,被上诉人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且上诉人的辽宁总代理等领导经常来店监督,不可能长期存在侵权行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款1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出差伙食补助,以及聘请律师代理费暂定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福建才子集团公司于2003年11月20日经受让取得第1230707号“才子TRIES及图”的注册商标,2008年12月24日,福建才子集团公司更名为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商标进行了变更注册人名义的登记。经续展,上述商标的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3日。2004年11月13日上述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被告注册了第15075XXX号“TRISE”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9月20日。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注册了第54539XXX号“”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8月20日。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衬衫;服装;裤子等。2018年11月16日9时20分,原告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张鹏军到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局”)进行投诉,称沈阳市铁西区铁西百货四楼“才子男装”专柜销售假冒的“才子”服饰。该局办案人员与举报人到达被告处,对被告在其店铺销售和陈列的涉嫌服装进行检查。经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认定,被告销售的部分“才子”服装为假冒产品。经市场监督管局调查,确认被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8年10月4日从不正当渠道购进“才子”牛仔裤及休闲裤195件,每件进价33元,购进“才子”羽绒服11件,每件进价120元。上述服饰的侵权特质为:所有裤子的纸质或塑料质标签以及纸质合格证上印有“TRISE”标识;所有羽绒服的纸质标签、合格证、塑料纽扣袋上印有“TRISE”标识,羽绒服里衬的水洗标上印有“TRISE”标识。以上标签均无防伪标识。上述商品被认定为假冒产品。市场监督局认定被告利用其在沈阳市货大楼有限公司四楼服装商场联销专柜销售正品“才子”服装的便利条件,销售上述假冒“才子”服装。自2018年10月5日至10月30日,以99元的价格,销售上述裤子3条;以98元的价格销售上述裤子1条;以298元的价格销售上述羽绒服1件;2018年11月19日赠送给他人上述裤子3条。市场监督局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沈西市监消处[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没收未售出的侵权商品休闲裤98件、牛仔裤90件、羽绒服10件;罚款4万元。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来院。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差旅费3032.5元,律师费5000元。另查明,被告沈阳澳汇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鞋帽等。其法定代表人王英丽于2005年9月3日起作为原告产品的经销商,开始销售“才子”品牌服装。被告经营的店铺位于沈阳市货大楼,按照销售额的28.5%向商场缴纳承包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之前,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原告系第12307XX号、第54539XX号、第150750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该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二)(三)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原告在其销售的裤子和羽绒服上使用印有“TRISE”的标签、合格证,与原告的第5453983号、第150750XX号商标相同,与第12307XX号商标相似,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被告称是由原告的自身管理行为导致其错误购进假冒产品的抗辩,原告作为经营“才子”品牌服饰多年的销售商,对于正品服装本身应当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且其主张的侵权商品来自原告的销售经理等事实并无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被告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属于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因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认定,在无其他证据推翻该处罚决定所认定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照行政机关查明的事实确定被告的获利情况,结合庭审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查明被告的获利情况,故本案依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被告实际销售了4条裤子,1件羽绒服,销售金额为693元。扣除成本、费用,实际获利约为243元。鉴于本案被告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告本身为“才子”品牌服饰的经销商,属于正品和仿品混合销售,主观恶意较大,本院确定其赔偿数额为729元。对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提交的火车票和住宿费发票所载日期与处罚决定书所列时间相近,符合原告进行调查、取证、配合行政机关执法等所需要的正常时间,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律师费,原告提交的合同中所列费用项目为先期的差旅费,按照一般的行业惯例,先期费用亦属于律师费的组成部分,被告实际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为5000元。综上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8761.5元。对于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澳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1230707号、第5453983号、第150750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沈阳澳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761.5元;三、驳回原告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原告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60元,被告沈阳澳汇商贸有限公司负932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林晓楠 审判员乔雪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凯 书记员张淋茜
判决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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