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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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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全来、王昌秀等与彭西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525民初2126号         判决日期:2020-04-27         法院:霍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全来、王昌秀与被告彭西群、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亳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全来、王昌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周、被告彭西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华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峰、财保亳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汪全来、王昌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彭西群、华宇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汪正东死亡各项损失计500003.60元;2.被告财保亳州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汪全来、王昌秀系死者汪正东父母亲。2019年8月28日3时10分左右,汪正东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沿济广高速公路上行线行驶至731KM+100M处,其车前部碰撞彭西群驾驶的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的皖S×××××重型包栅式货车后部,致汪正东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三大队认定,彭西群负事故次要责任。皖S×××××号机动车在财保亳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验和商业险,因各方就赔偿协商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彭西群辩称,1、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无异议;2、彭西群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华宇公司,该车辆在财保亳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该由财保亳州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3、原告诉请过高;4、被告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华宇公司辩称,1、本案应由财保亳州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皖S×××××运输车在财保亳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由财保亳州公司承担赔偿。2、彭西群是皖S×××××运输车的实际车主及驾驶员,华宇公司只是挂靠单位,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的诉请过高,明显存在不合法、不合理部分,依法不应当予以支持。 财保亳州公司辩称,1、对本起事故的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共造成一死两伤,要预留交强险份额;2、本案的实际车主及驾驶员彭西群应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三证;3、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4、本起事故中本案受害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精神抚慰金的司法解释,因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害人的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5、两原告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因两原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故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明显过高;6、财保亳州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审证据质证。 汪全来、王昌秀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发生交通事故致汪正东当场死亡,被告驾驶的车辆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负事故次要责任;证据3、死亡证明,证明汪正东因车祸死亡;证据4、蛇形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由汪正东生前实际抚养;证据5、合肥九岳物流公司证明、工资表复印件、租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证明汪正东生前系合肥九岳物流公司职工,且长期生活居住在合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证据6、保单复印件,证明肇事车辆皖S×××××号货车在财保亳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证据7、彭西群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彭西群具有驾驶资格。 财保亳州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3、6无异议;证据4家庭成员证明无异议,对证明两原告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有异议;证据5有异议,申请法院调取工资表的原件及本案的租房合同、收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对本案租房合同以及工资表是否形成于2018年进行鉴定;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要求提供原件,缺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没有证据证明彭西群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彭西群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6同财保亳州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7是原告从交警队调取的证据,其三性应当予以认可。 华宇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同彭西群的质证意见。 华宇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强制险和商业险的保单,证明在财保亳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证据2、车辆管理合同,证明实际车主是彭西群,华宇公司是挂靠单位。 汪全来、王昌秀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无异议;证据2合同提供不完整,只写了双方的名称,不能证明是挂靠关系。 彭西群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2无异议。 财保亳州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2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8月28日3时10分左右,汪正东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沿济广高速公路上行线超速行驶至731KM+100M处,其车前部追尾碰撞彭西群驾驶的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的皖S×××××重型仓栅式货车后部,致汪正东当场死亡、皖A×××××重型仓栅式货车乘坐人王昌进、胡发焰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26日,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41590120190000027号),认定:汪正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彭西群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庭审时,乘坐人王昌进、胡发焰治疗尚未终结。 2013年5月6日,华宇公司与彭西群签订《车辆管理合同书》,约定:彭西群自有的皖S×××××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华宇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车辆使用权属于彭西群,在挂靠期间彭西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19年5月7日,华宇公司为该车在财保亳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验和不计免赔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 汪正东驾驶的皖A×××××重型仓栅式货车是合肥九岳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汪正东生前系该公司聘用驾驶员,其于2017年12月19日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且在合肥市租房居住。 汪正东的父亲汪全来,1966年8月1日出生,汪正东的母亲王昌秀,1968年11月16日出生。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租房合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管理合同书、保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汪全来、王昌秀因汪正东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汪全来、王昌秀因汪正东在事故中死亡的各项损失204614.70元; 上述第一、二项合计314614.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转付(开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号:12×××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汇款单注明案号); 三、驳回原告汪全来、王昌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彭西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邢韵
判决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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