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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传经
联系方式:0898-31126983
注册时间:2016-12-09
公司地址:儋州市八一总场场部职工培训中心大楼
简介:
矿产资源开发与经营、旅游开发、旅游地产开发、健康养生服务、酒店经营、体育健身经营管理,水电安装、建筑工程,热带作物、热带水果及花卉种植与销售,国内商业贸易,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畜牧养殖,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技术研发及咨询,农业基地开发与建设,农资销售,农贸市场开发及管理,物业管理,租赁不动产、动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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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与陈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琼9003民初8384号         判决日期:2020-04-27         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总场)与被告陈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一总场先以韩筱光为被告向本院起诉,庭审中原告八一总场追加韩筱光的母亲陈荣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同意撤回对韩筱光的起诉。原告八一总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黄育武,被告陈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八一总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荣支付2017年度土地承包金1161元、违约金1161元,2018年度土地承包金1161元、违约金1161元,2019年度土地承包金1161元(庭审中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共5805元给原告八一总场。2.判令被告陈荣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八一总场与被告韩筱光于2016年12月签订《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书》,被告韩筱光承包原告八一总场土地8.6亩。原告八一总场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义务,将承包地提供给被告韩筱光使用,但实际经营人系韩筱光的母亲陈荣。被告陈荣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橡胶等作物。合同约定每年每亩缴交土地承包费135元,每年承包费1161元。被告未交2017年、2018年、2019年土地承包费。原告多次派员上门催收,被告不履行合同交费义务。合同约定乙方不缴土地承包费六个月以上的,应当依照当年应交土地承包费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缴土地承包费12个月以上的,应当依照当年应交土地承包费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陈荣辩称,合同不是韩筱光签订的,土地也不是韩筱光使用的。涉案土地是我们自己开荒的,不是八一总场发包的土地。我是下岗职工,生活来源全靠涉案承包地的收成。农垦总局有文件说明免收下岗职工的承包费,所以我不缴交土地承包费给八一总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八一总场的土地属国有土地,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划拔给八一总场使用。涉案承包地在八一总场的土地范围内。该承包地位于八一总场春江六队,土地面积8.6亩,地类为二类园地。2016年12月1日,八一总场与陈荣签订《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书》,但陈荣以其儿子韩筱光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约定:1.八一总场(甲方)将其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八一总场春江六队的8.6亩土地发包给韩筱光(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承包期限30年,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46年12月1日止。3.土地承包费:每亩每年135元,8.6亩土地一年承包费1161元。土地承包费每5年递增6%。土地承包费适用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公布的农业用地承包租赁指导价进行调整后,承包费用递增时间重新计算。缴交承包费时间:当年使用土地当年缴交承包费,具体时间由农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违约责任:乙方不缴或欠缴土地承包费6个月以上的,应当依照当年应缴土地承包费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缴或欠缴土地承包费12个月以上的,乙方应当依照当年应缴土地承包费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如在合同履行期间,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农业用地承包租赁指导价有所调整,合同约定的基本地价也应相应进行调整。合同签订后,陈荣在承包地上种植橡胶树,但陈荣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八一总场缴交土地承包金,尚欠2017年缴交土地承包费1161元、2018年土地承费1161元、2019年土地承费1161元。2019年8月6日,八一总场以韩筱光为被告向本院起诉。2019年12月4日庭审中,八一总场要求追加陈荣为共同被告,同意撤回对韩筱光的起诉。陈荣愿意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当庭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限,同意当日开庭。庭后原告八一总场于2019年12月24日提出了撤回对韩筱光的起诉,本院已制作(2019)琼9003民初838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对韩筱光撤回起诉。 另查明,2019年9月10日,八一总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存,并以在农行八一支行21603001040002023的账号存款4063元作担保。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琼9003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韩筱光的银行存款4063.5元,冻结期限一年。 再查明,八一总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琼发【2015】12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垦企发【2017】191号《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承包租赁农用地基本指导价的通知》等文件,对农场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参照《农场内部人员承包农用地基本指导价》,即一类地:水田每亩每年300元、旱田每亩每年250元、园地每亩每年200元、其他用地每亩每年80元;二类地:水田每亩每年280元、旱田每亩每年200元、园地每亩每年150元、其他用地每亩每年65元;三类地:水田每亩每年250元、旱田每亩每年180元、园地每亩每年120元、其他用地每亩每年55元。八一总场根据本农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二类地承包价格每亩每年13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八一总场提供的证据:1.土地证;2.航拍四至图;3.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4.关于进一步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法【2015】12号);5.关于在红明等二十个农场开展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6】82号);6.关于印发《海南农垦国有农场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垦改办发【2016】5号);7.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8.关于组建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的批复(琼垦企发【2016】431号);9.关于农业用地规范管理的公告《海南农垦报》2016年11月23日版;10.《关于印发农业用地承包租赁指导价的通知》;11.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农业用地承包管理规定;12.《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书》;13.证人证词;14.催缴土地承包费告知书;15.用地现场照片;16.(2019)琼9003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被告陈荣提供的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06】25号文件;2.海南省农垦总局文件【2010】66号文件;3.韩筱光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以及庭审笔录附案卷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7年度土地承包金1161元、2018年度土地承包金1161元、2019年度土地承包金1161元,共3483元给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 二、被告陈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7年度与2018年度违约金共557.28元给原告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陈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八一总场已预付),由被告陈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秀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俞顺
判决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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