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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332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合军
联系方式:0537-5126000
注册时间:2002-07-08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运河路16号
简介: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管理及咨询;石墨烯及制品研发、制造、加工,石墨烯相关产品研发、销售和应用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的开采(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深加工、技术服务及管理咨询;建筑、矿山、环保、市政工程的承包及安装施工;机械设备的生产、加工、维修、销售及租赁;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销售,相关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煤炭、化工行业人员技术培训;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普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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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锁等9人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881刑初769号         判决日期:2020-04-27         法院: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9〕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锁、屠建德、胡书贞、张东旭、王雷廷、牟建凯、陈科平、宋光平、张增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欢、奥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锁及其辩护人姜雄、廉高波、被告人屠建德及其辩护人司雪侠、张涛涛、被告人胡书贞及其辩护人于兴泉、被告人张东旭及其辩护人崔永利、被告人王雷廷及其辩护人赵鑫、被告人牟建凯及其辩护人朱宝、被告人陈科平及其辩护人齐永恒、被告人宋光平及其辩护人钞希安、杜涛、被告人张增峰及其辩护人杜治平、杨建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2日16时30分许,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公司李家沟煤矿井下506工作面因违规生产发生冒顶事故致21名工人被困,经相关单位紧急救援,截止2019年1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困人员全部搜救出地面,但该21名工人已全部死亡。被告人张德锁、屠建德、胡书贞、张东旭、王雷廷、牟建凯、陈科平、宋光平、张增平在生产、作业中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上述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德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一、本次事故系多因一果,被告人张德锁系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管理人事、销售及财务,并不直接负责煤矿的生产安全工作,故张德锁对此次事故应负次要责任。二、此次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因素为无MA标志的非防爆车下井作业。被告人张德锁在收到神木市能源局发布的《神木市煤炭辅助运输车辆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后曾批示总工程师屠建德安排处理,已尽到相应管理义务。三、安全责任事故应该按照被告人在事故发生中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进行排列,不应简单依据被告人在公司的职位高低予以排列。四、被告人张德锁有自首情节,并积极组织、参与施救,主动赔偿损失,并已取得所有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减轻处罚。故建议对张德锁适用缓刑。 被告人屠建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506连采面回采是经过相关部门同意,且2019年1月份有关部门进行过四次检查均无问题;506连采面本身是潮湿地段,且事发后C17车辆完好,故其请求对事故性质重新予以鉴定。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屠建德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屠建德为总工程师,分工负责生产技术,其安全职责位次应在安全五矿长之后。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不足:1.认定巷道内沉积煤尘及非防爆车辆入井是事故直接原因与客观事实不符;2.《事故调查报告》载明在开采506连采面及南翼区域中曾与老空区打通依据不足。三、屠建德在本次事故中责任较小。原因有:1.非防爆车辆入井不由屠建德负主要负责;2.506连采面和保安煤柱工作面的开采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非屠建德个人决定;3.物探报告不准确导致煤矿未能及时发现老窑采空区具体范围,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4.专业部门设计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5.安全评估机构和监管部门未能尽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被告人屠建德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救援,民事赔偿均已兑现,且本案属过失犯罪,事故产生系多因一果。故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书贞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他作为挂名矿长,没有实际权力,作为全面负责的矿长不符合事实。其辩护人认为,一、《调查报告》具有专业权威性,是分析判定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二、应按照调查报告顺序判定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该事故发生原因与胡书贞无直接关系。四、胡书贞名义矿长职务虚设的特殊性,其并不是一个正常的矿山企业矿长,管辖权限仅限于鲁泰集团承包范围,不应以矿长的职责地位承担该次事故的刑事责任。五、受害人的赔偿工作全部完成,并取得了全部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出具了谅解书,由此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六、胡书贞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应减轻处罚。建议对胡书贞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东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东旭在本次事故中责任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参与施救,已向受害者家属最大限度的予以了补偿,取得全部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张东旭系初犯、偶犯,故建议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雷廷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他只是挂名安全副矿长,煤矿所有工作都由屠建德负责,非防爆车辆入井也是屠建德决定的。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一、本次事故无论是主要原因,还是间接原因,王雷廷均不能作出决策或对事故发生产生影响,不承担本次事故的重要责任或直接责任。二、结合调查报告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百吉矿业系本案责任主体,王雷廷生产安全管理职务均虚设,其履职过程中上要汇报张德锁、屠建德,下无法指派炜源公司人员的执行。三、王雷廷对事故原因的发生作用轻微。事故发生在506连采工作面,并非王雷廷主要的工作范围。四、王雷廷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受害人的赔偿工作全部完成,并取得家属谅解。故建议对王雷廷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牟建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只是挂名生产副矿长,有些事情并无实际管理权。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一、事故直接原因是“垮落”、“老空区气体压入”、“车辆火花”等偶然因素叠加造成的“多因一果”事故。二、本案对于受害人的赔偿工作全部完成,并取得家属谅解。三、牟建凯作为一个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遵纪守法,多次被评为单位先进人物,且无前科。综上,建议对牟建凯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科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一、陈科平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行为因素、决定因素作用极小,责任较轻。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较好;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家属向包括陈科平在内的所有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故建议对陈科平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光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宋光平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宋光平虽为财务总监,但对公司生产、作业不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不符合本案罪名规定的主体要件。如认定其有罪,宋光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应认定为自首,现民事赔偿工作已完成,且宋光平夫妇两人均重病缠身,故建议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增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张增峰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张增峰仅系百吉矿业投资人,在公司内只负责煤矿生活后勤工作,不从事实际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他所从事的工作与本案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另百吉矿业也没有召开过的股东会,故其无参与管理的实际行为。如认定其有罪,被告人张增峰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工作已完成,且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故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吉矿业)为股份制民营企业,注册资金3300万元,张增峰占股70%,宋光平占股20%,张德锁占股10%,法定代表人张德锁。该矿行政区划隶属于神木市永兴街道办事处。2015年7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投入生产。事故前,该矿证照齐全有效,属正常生产矿井。 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及其前身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一八五队先后于2014年12月、2018年8月两次编制了《李家沟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两次均查明在百吉矿业井田内存在老窑采空区。2018年12月,506连采工作面二支巷位置向西南方掘进中再次揭露老空。普查后,老空区均未治理。 百吉矿业对煤矿生产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煤矿的采煤方式主要有综采、掘采和连采三种。山东鲁泰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山东鲁泰),系百吉矿业煤矿生产及后勤服务管理承包单位,鲁泰公司百吉项目部具体负责山东鲁泰承包百吉矿业的工程。2013年6月,百吉矿业与山东鲁泰签订《煤矿生产及后勤服务管理承包合同书》,承包期为2年,随后于2015年10月、2016年12月、2018年12月先后三次续签合同。约定百吉矿业煤矿井下综采工作面至地面原煤仓间所有系统的日常生产、运行、维护与管理均由山东鲁泰负责,山东鲁泰委派到百吉矿业的管理机构及生产队伍纳入百吉矿业生产经营及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山东鲁泰指定有副总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和安全资格证的人员在百吉矿业担任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配合百吉矿业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机电等管理工作。 2017年之前,百吉矿业的掘采和连采由陈科平个人承包。后来百吉矿业为了便于给煤矿工人结算工资等方便,2017年1月,以陈科平与张东旭的名义出资成立了神木市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源公司),陈科平占股70%,张东旭占股30%。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科平,监事张东旭。该公司仅有营业执照,未取得其他资质。炜源公司招收煤矿工人并签订劳务合同,百吉矿业将掘采和连采交由炜源公司采掘,工人工资由炜源公司负责发放。炜源公司的人员受百吉矿业的领导和管理。炜源公司在百吉矿业承包工程的管理工作由张东旭具体负责,下设综掘队及连采队,未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案发前,百吉矿业与炜源公司未签订承包合同,案发后,为了便于处理善后赔偿事宜,张德锁与陈科平补签了《神木县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边角煤回采工程承包合同》。 百吉矿业的管理情况:百吉矿业股东张德锁负责煤矿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股东宋光平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股东张增峰为供应部部长,负责公司的设备、物资采购供应及工程材料库房管理工作。聘用屠建德为公司总工程师,分管公司生产技术部、通防部、地测防治水办公室、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同时在张德锁领导下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技术日常工作,管理鲁泰公司项目部和炜源公司,直接管理506连采面。被告人胡书贞系鲁泰公司百吉项目部党支部书记、经理,同时担任百吉矿业矿长职务,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被告人王雷廷系鲁泰公司百吉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兼通防部部长,同时担任煤矿安全副矿长职务,分管安检部;被告人牟建凯系鲁泰公司百吉项目部党支部副书记、副经理,同时担任煤矿生产副矿长职务,分管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监测监控中心、综采队、连采队、综掘队。炜源公司股东张东旭,担任煤矿连采队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区队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炜源公司股东陈科平,负责炜源公司全面工作。百吉矿业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百吉矿业成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任为张德锁、副主任胡书贞、委员有屠建德、宋光平、牟建凯等人。同时屠建德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一通三防”专业委员会主任,牟建凯为采掘专业委员会主任。公司还任命了其他人员并对各自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煤矿设有生产技术部、通防部、安检部、机运部、连采队、调度指挥中心等19个机构。 百吉矿业井下现有3个采掘工作面,分别是矿井北翼507综采工作面、515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和南翼506连采工作面。其中矿井南翼506连采工作面原煤使用无轨胶轮车直接运至地面煤场。矿井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将材料和人员从地面送至井下各工作地点。2018年4月,神木市能源局发布了《神木市煤炭辅助运输车辆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运煤无轨胶轮车入井必须有国家煤矿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煤矿安全标注证书,“MA”标志;必须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禁止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其他车辆入井。被告人张德锁收到后批示总工程师屠建德安排处理,但屠建德并未按照指示予以执行。而事实上,506连采工作面主、辅运输车辆均为无MA标志的非防爆无轨胶轮车,主运输车辆由工人个人购买,自管自用。屠建德要求非对下井的非防爆车辆予以放行,以防爆车辆上报。 2018年9月29日百吉矿业编制了《百吉5-1煤南翼采煤机短壁回采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回采方案),申请对506-510边角煤进行回采。2018年11月,神南产业受百吉矿业委托编制并提交了回采方案。回采方案设计用连续采煤机回采504、506、508、510综采工作面采空区以南边角煤。当月,百吉矿业编制了《5-1煤南翼连续采煤机短壁回采作业规程》(以下简称作业规程)。由连采队开始在506连采区域回采。2018年12月,又在作业规程上修改编制了《5-1煤南翼连续采煤机短壁回采一区作业规程》。回采方案和作业规程附图中所示的巷道布置只有506连采工作面切眼(以下简称连采切眼)以北的区域,位于连采切眼南侧向老窑老空区延伸的巷道没有绘制在图纸上。百吉矿业在实际开采中扩大了506连采工作面开采范围,利用连采切眼位置向南侧老窑老空区方向延伸的巷道进行开采,形成506连采工作面南部老空延伸开采区(以下简称老空开采区)。老空开采区没有在回采方案和作业规程中出现,也没有编制单独的开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2018年神木市能源局、店塔中心煤管所带队参加对百吉矿业检查10次,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9份;组织3次专家“会诊”式检查,检查组提出了48条问题清单。2018年11月25日及12月21日,屠建德专门组织人员主持召开506边角煤连采工作面回采工艺安全风险专项辨识评估会议,对安全风险做了分析并列出清单(其中顶板及煤尘爆炸系风险之一),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方案。2019年1月8日神木市能源局对百吉矿业连采工作面进行检查,发现14条问题并限期15日内整改完成。但百吉矿业未进行彻底整改。 事故发生区域为矿井5-1煤南翼506连采工作面和506连采工作面南部老空延伸开采区内。 2019年1月12日16时30分许,连采队队长张东旭主持召开班前会,当班副队长屈广田和班长李春广安排具体工作,连采队当班出勤26人,当班任务是在506连采面三支巷回采3个采硐,并进行运输、放顶、支护等工作,然后在二区掘进。9时14分,当班人员先后从副平硐乘车入井。约9时45分到达506连采面,在三支巷组织回采。连采队队长张东旭现场安排完工作后,于10时36分升井。13时50分,连采队开始放炮强制放顶,放炮结束后,班长李春广和3名爆破工升井办理火工品退库手续。完成退库手续后,班长李春广带领1名爆破工(马孝文)再次入井到506连采面作业。16时24分,主平硐驱动机房胶带机司机杭怀军发现主平硐口有黑烟喷出,电话汇报值班调度员王利。王利立即查看,发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中506连采工作面信号中断,立即通知张东旭查明情况。张东旭安排蔡明友驾车入井查看,蔡明友约16时40分从副平硐入井,沿506回风巷向工作面前行,在506回风巷约700米处,追上驾驶第6趟入井的C09号运煤车的余斌,二人均感到巷道内粉尘大、能见度极差,呼吸困难。二人停车熄火,弃车升井。16时25分,井下带班矿领导杨延鹏发现507综采工作面风流逆转,粉尘较大,电话汇报调度室后,到506连采面查看情况,发现506回风巷有2处密闭墙损坏,烟尘较大,于17时18分将情况汇报调度室。17时35分,总工程师屠建德到506连采工作面进风巷查看情况后汇报调度室:506连采面进风巷烟尘大、无法进入、情况不明。17时40分,矿调度室请示矿长胡书贞后,通知井下所有作业人员撤离。经核对全矿当班入井87人,66人安全升井,连采队有21人被困井下。 18时25分,矿长胡书贞向神木市能源局电话报告了事故,并请求救援。相关部门逐级上报并立即组织救援。截止2019年1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困人员全部搜救出地面,但该21名工人已全部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其中18名符合烧伤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名符合胸部遭受钝性挤压致胸部塌陷、心肺功能障碍死亡;2名符合烧伤并热空气吸入引起呼吸困难致窒息死亡。在两名死者遗物中各发现香烟一盒。 2019年1月12日事故发生后,百吉矿业及煤矿相关领导(包括上述9被告人)积极参与救援,调查和处理善后处理工作。1月13日救援期间,被告人张德锁、屠建德、胡书贞、王雷廷、牟建凯、张东旭均在百吉矿业接受公安机关询问,1月14日救援工作结束后,被告人屠建德、胡书贞、王雷廷、牟建凯、张东旭被公安局传唤接受讯问。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德锁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1月15日上午,被告人宋光平、张增峰分别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下午又根据事故调查组要求去煤矿配合调查及处理善后等事宜,1月1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告人陈科平在百吉矿业接受公安机关询问,1月19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事故类别为煤尘爆炸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506连采工作面和开采保安煤柱工作面采空区及与之连通的老空区顶板大面积垮落,老空区气体压入与老空区连通的巷道内,扬起巷道内沉积的煤尘,弥漫506连采面,并达到爆炸浓度,在三支巷中部处于怠速状态下的无MA标志非防爆C17运煤车产生火花,点燃煤尘,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间接原因为:1.违法进入老空组织回采,开采老空保安煤柱。一是回采方案和506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设计的部分支巷位于采空区保安煤柱范围内。二是超出回采方案和作业规程中506连采工作面开采范围,违法组织开采采空区煤柱。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一是506连采工作面主、辅运输车辆均为无MA标志的非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主运输车辆由个人购买,自管自用。二是采用落后淘汰的巷道式开采工艺回采边角煤,以掘代采、以探代采。三是二区边角煤开采没有独立的进风巷,利用506进风顺槽作为进风巷,垂直于506进风顺槽掘进探巷,后退式单翼采硐回采,局扇通风,串联通风。四是506连采工作面采用每采2-3个采硐强制放顶方式,放顶后工作面只有1个安全出口,工作面风流通过冒落的采空区回风。3.井下采掘工程违规承包分包,现场安全管理失控。一是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别承包给山东鲁泰和炜源公司。二是将井下综掘和连采工作面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炜源公司。三是百吉矿业、鲁泰公司百吉项目部、炜源公司共同隐瞒采掘承包真相。四是没有建立统一有效、合理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管理体制混乱,职责相互交叉,责任不明确。五是炜源公司组织机构不健全,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六是陕西鲁泰作为山东鲁泰在陕公司,并未将采掘承包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对鲁泰百吉项目部部分管理人员在百吉矿业煤矿担任煤矿领导职务制止不力。4.资料造假,蓄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逃避监管。一是506连采工作面开切眼东南部老空内巷道及开采情况,没有出现在作业规程中,也没有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二是对专家“会诊”检查出的重大问题未落实整改。5.矿井安全投入不足,职工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一是百吉矿业和炜源公司未配备钻探设备和防爆运输车辆。二是职工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有入井人员携带烟火现象。三是防尘设施不全。洒水管路未按规定延伸至所有作业地点;在进、回风巷未安设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等设施。6.对隐蔽致灾因素没有进行治理。一是对于已经探明的碳窑沟老空存在的大面积悬顶等安全隐患未进行治理。二是掘进巷道9次打通老空后,没有退回并未按规定构筑防爆防水闭墙。7.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88万元。 事故发生后,百吉矿业、炜源公司与本案中21名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补偿21名死者家属约3200万元,已履行到位,并得到全部死者家属谅解。 另查,被告人胡书贞、牟建凯、王雷霆的工资由鲁泰集团制作工资表,以百吉矿业的名义发放,结算时从鲁泰集团应得的技术服务费中扣除。被告人张德锁任百吉矿业法定代表人期间曾多次获得政府奖励;被告人宋光平患有糖尿病等。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发案、立案经过。 (2)关于同意设立“神木县李家沟煤矿”的报告、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关于神木县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办李家沟煤矿的批复、陕西省发改委关于神府矿区李家沟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土地局、安监局、环保局等部门批文,证明案发前百吉矿业审批手续齐全。 (3)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材料,证明百吉矿业经批准于2015年7月28日矿井正式投入生产,该矿证照齐全,法人代表为张德锁,矿长为胡书贞。股东共三人,张增峰持股70%,宋光平持股20%,张德锁持股10%。 (4)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务聘用及分管工作及人员配置、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文件及公司主要框架,证明案发时各被告人任职情况及职责范围。 (5)张德锁、屠建德、胡书贞、王雷廷、牟建凯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明该五人均系持证上岗,具有专业安全生产及管理能力。 (6)百吉煤矿2019年1月份带班表及驻矿安监员值班表,证明事故发生时由杨延鹏带班,该煤矿安监员赵红剑休班。 (7)边角煤回采工程承包合同、矿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证明事故发生后,张德锁代表百吉矿业、陈科平代表炜源公司,双方补签了承包合同,并将签订时间写为2018年11月15日。 (8)神木市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股东身份情况、营业执照,证明炜源公司于2017年1月份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陈科平,陈科平持股70%,张东旭持股30%。 (9)劳工合同书,证明21名死者均与炜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均被安排在生产部工作。 (10)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山东鲁泰具有合法的采矿资质。 (11)关于成立百吉项目部的相关文件,证明根据山东鲁泰与百吉矿业签署的煤矿承包合同,成立陕西鲁泰百吉项目部,胡书贞为百吉项目部经理,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是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王雷廷为百吉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兼通防部部长,是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12)神木县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2014年1月神木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百吉矿业报送的有关技术资料并进过实地验收,认为百吉矿业的工程达到了消防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同意投入使用。 (13)506边角煤连采工作面回采重大安全风险专项辨识评估,证明2018年11月25日及12月21日,屠建德专门组织人员主持召开506边角煤连采工作面回采工艺安全风险专项辨识评估会议纪要,对安全风险做了分析并列出清单(其中顶板及煤尘爆炸系风险之一),同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方案。 (14)百吉矿业火工品流向登记册、现场爆破记录、煤矿当班火工品管理统计表、出入井登记及健身记录,证明2019年1月份506连采工作面每天爆破作业后井下均无剩余雷管炸药,11日、12日出入井人员检身记录无违章。 (15)百吉矿业岗位责任制汇编、安全生产责任制,证明百吉矿业均按照规定对各个岗位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有详尽的规定。 (16)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证明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对百吉矿业李家沟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进行了普查,并形成报告。针对发现的因素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17)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证明百吉矿业制定修编《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于2018年12月31日发布。 (18)百吉矿业公司转岗培训档案、培训教案、培训考试卷,证明百吉矿业公司定期对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专业培训。 (19)部门下井人数明细及井下人员,证明2019年1月12日案发当天,百吉矿业李家沟煤矿井下人员情况,所属部门为掘进队。 (20)关于百吉煤矿边角煤开采的申请及神木市能源局现场处理决定书,证明2018年9月29日百吉矿业编制了《百吉5-1煤南翼采煤机短壁回采设计方案》,申请对506-510边角煤进行回采。2018年11月28日,神木市能源局同意百吉矿业对5-1煤南翼连采区进行回采。 (21)神木市能源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处理决定书,证明2019年1月8日神木市能源局对百吉矿业连采工作面进行检查,发现14条问题并限期15日内整改完成。 (22)神木市能源局关于印发《神木市煤矿辅助运输车辆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管理办法》中规定运煤无轨胶轮车入井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3)神木市能源局关于监管部门未对百吉矿业李家沟煤矿506连采案备案的情况说明,2018年9月百吉矿业506连采工作面回采方案上报后,神木市能源局认为该连采工作面与507连采工作面属同一煤矿、同一煤层、统一采煤方法,且设计方案均由神南公司编制,因此不再要求煤矿每一个连采面都进行专家评审,科所相关人员待专家组到506工作面现场对照设计方案、作业规程进行把关。 (24)百吉矿业煤矿生产及后勤服务管理承包合同书、矿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责任书,证明2016年12月、2018年12月23日,百吉矿业和山东鲁泰分别签订了《煤矿生产及后勤服务管理承包合同书》,并与陕西鲁泰百吉项目部及屠建德、胡书贞、牟建凯签订了《矿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 (25)公安机关从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取的安委办(2019)2号文件,证明2019年1月29日,国务院安委办对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公司李家沟煤矿“1.12”重大煤尘爆炸事故进行了通报。 (26)关于百吉煤矿辅助运输车辆管理情况的录音(杨延鹏和屠建德的通话),证明百吉煤矿只有两辆防爆车,一辆拉人,一辆运料,其他均为非防爆车辆。百吉煤矿的辅助运输车辆实际都由总工程师屠建德说了算。关于辅助运输车辆方面的问题都向屠建德进行请示、汇报,并由屠建德进行决定。屠建德要求以防爆车辆上报。 (27)一次性工亡处理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百吉矿业、炜源公司与本案中21名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共补偿21名死者家属约3200万元,已履行到位,并得到21名死者家属谅解。 (28)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证明九名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9)被告人宋光平的病例及取保手续,证明宋光平经神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因病取保候审。 (30)神木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 (31)2018年11月技术服务费结算单、人工成本结算证明单,证明被告人胡书贞、王雷廷、牟建凯的工资实际由鲁泰公司通过百吉矿业发放。 (32)劳模证书、荣誉证书、聘书、文明矿山匾牌、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关于分布二级安全生产标准花煤矿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证明被告人张德锁任百吉矿业法定代表人期间曾多次获得政府奖励。 2、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附尸表检验一览表、毒物检验报告),证明21名遇难者的死亡原因。 (2)李家沟煤矿“1.12”重大煤尘爆炸事故原因分析报告,证明事故是由非防爆运煤车引爆采空区顶板垮落吹扬起的煤尘,导致人员死亡的煤尘爆炸事故。 3、证人证言: (1)证人陈肖明(掘进队副队长)证言证明:506工作面大概是从2018年11月底开始连采的。2019年1月12日下午17时左右,他在调度室听到有人说506工作面发生了事故,便与陈科平、屠建德坐车到了井下看情况,步行到506工作面时,发现好多人躺着,已没有生命迹象,就撤了出来。 (2)证人杨延鹏(机电副矿长)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由他带班,大概4点20分左右他刚到综采507工作面,突然感到巷道内风流紊乱,并有煤尘,冲击波,便立即给调度室打电话汇报情况。矿上只有两辆防爆车,其他都不防爆,非防爆车辆是连采队工人自己带来的。非防爆车辆进入矿井是煤矿总工程师屠建德批准的,屠建德是矿上的总管,什么事情都是屠建德决定,包括在连采队怎么采,采哪里,也不给张德锁汇报。以前他给屠建德提过非防爆车入井的问题,但屠建德说神木的煤矿都是这样,并让他把非防爆车入井资料补齐就行,有时屠建德还给井口检身员打电话强制让非防爆车辆入井。 (3)证人刘鹏程(百吉矿业财务人员)证言证明:百吉矿业法人是张德锁,股东有三名,分别是张增峰持股70%,张德锁持股10%,宋光平持股20%,张增峰任公司供应部部长,宋光平任财务总监。 (4)证人侯明国(入井检身工)证言证明:工人入井检身由安监部负责,安监部部长是何西伟,煤矿有特别制定的井口检身制度和人员出入井口清点制度。 (5)证人赵连杰(综采队队长)证言证明:综采队共57人,事故当天综采人员没有被困井下,也没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综采队的14个人在煤矿的北边下井,事故发生在506连采面。 (6)证人蔡明友(连采队安全员)证言证明:2019年1月12日16时35分,他接到连采队队长张东旭的电话,说506工作面的监控系统断电了,电话也打不通,让他下去看看,他到了502巷道的尽头,全是烟雾什么也看不清,并给张东旭电话汇报了情况。 (7)证人余斌(井下拉煤普运工)证言证明:事发时他去502和512接口处拉煤,走到大约一半的路程,看到路上都是煤灰,看不清楚路,因害怕就把车丢下跑回家,蔡明友也丢下车一起往回跑。 (8)证人丁德荣(连采队工人,负责井下503巷道开关风门)证言证明:2019年1月12日16时许,突然感到风门来了一股风,随后有人从井口下来让他升井,他便升井离开。 (9)证人师文学(百吉煤矿检身工)证言证明:2019年1月12日工人九点下井总共登记86人,发生事故的是连采队,连采队登记入井22人,平时铲车工人陈敏不服从管理,怕麻烦不登记,下井的时候没有带定位仪,也不登记直接就去了,因陈敏是百吉的人,而他是鲁泰的人,不属于同一个单位的,陈敏不听他的话。 (10)证人何西伟(安检部部长)证言证明:安检部主要负责项目部日常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入井人员主要检查防护用品齐全,是否携带违禁品。对入井车辆主要检查是否携带灭火器、三角木、警示标志,检查车况是否正常,禁止非防爆车辆入井。百吉矿业有防暴车两辆,非防爆车数目很多,非防爆车辆进入矿井是屠建德批准的,每次安检部检查出问题,屠建德打电话或者到井口强制让非防爆车辆入井,没有办法制止。2017年之前他给胡书贞汇报过,2018年到事故发生之前都是给屠建德反映这个问题的,没有给张德锁反映过。 (11)证人高传飞(机电部部长)的证言证明:机电部负责设备管理、安全供电、运输管理。运输车辆(包括辅助运输车辆)按规定都应该是防爆的,百吉矿业有许多非防爆车辆,都是连采队的,并由连采队自己管理,是屠建德批准的。非防爆车辆入井资格证是杨延鹏制作的,迫于屠建德的压力,只能制作,没有去制止,也没有向总经理张德锁反映。张德锁收到神木市能源局印发的《神木市煤炭辅助运输车辆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后让屠建德负责,但是屠建德没有按照张德所指令执行,违章指挥机电部、安检部及井口检身房人员强制要求非防爆车辆入井,并要求制作和签发入井资格证入井。张德锁赋予屠建德的权力过大,出现安全管理漏洞。 (12)证人赵红剑(煤矿安监员)的证言证明:百吉矿业驻矿安监员只有他一个人。每周从星期一上到星期五。负责地面和井下所有作业场所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督查煤矿作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纠正违规作业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违规作业行为立即向煤管所报告情况。百吉煤业安全方面在一些细节方面存在问题,如:井下的气体超标。506连采面开采之前专家和能源局、煤炭局的工作人员对506连采面进行了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后才进行开采。506连采面开采后未发现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时他休班。 (13)证人尚振平(店塔煤管所)、李增学(神木能源局)、穆宏文(店塔煤管所)、赵红杰(店塔煤管所)的证言证明:他们均参与检查过百吉矿业南翼506连采工作面,同去的还有五位专家,出具了现场执法文书。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百吉矿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有违规问题,也没有发现重大安全问题,仅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屠建德没有问过在506连采工作面规程外区域进行开采。 (14)证人扬帆(神木市煤炭局安监科)的证言证明:他参与检查过百吉矿业南翼506连采工作面一次,同去的还有店塔煤管所的穆宏文、赵红剑等人和五位专家。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未同意该工作面生产,但没有下达执法文书,只是技术指导。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德锁的供述与辩解:该张供认李家沟煤矿是百吉矿业的下属矿井。百吉矿业有董事三人,他占10%股份,宋光平占20%股份,张增峰占70%股份。他是百吉矿业公司的执行董事、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百吉矿业的综采承包了山东鲁泰,连采和掘进承包给了炜源公司。2018年11月将506边角煤连采工作面承包给了炜源公司。没有和炜源签订过承包合同,炜源公司实际就是百吉矿业的连采队,为了在辅助运输管理财务结算,才成立该公司。事故发生后,遇难工人都是连采队人员,为了好解决善后事项,他与陈科平补签了一份承包合同。他不清楚506工作面是否存在非防爆车辆入井的情况,下井车辆是炜源公司的,由炜源公司自己采购。入井车辆由专人负责检查登记。公司向外承包工程时没有开过股东会,他没有给其他股东通报和商量过。煤矿发生事故他不在现场,矿长胡书贞给他打电话说井下一氧化碳超标,井下被困二十多人,他让胡书贞按程序汇报,接电话后,他从榆林出发赶赴现场。506边角煤连采和南翼开采都是经过神木市煤炭局批准的。2018年收到神木市能源局关于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文件,他批复让屠建德负责落实执行。屠建德一直也没有给他反馈,他也没查过。连采的设计方案、技术协议都是屠建德负责实施的。 (2)被告人屠建德的供述与辩解:该屠供认他是百吉矿业的总工程师,2010年3月份任职到案发前,他主要负责百吉煤矿生产技术部,通风防治部,地测防治水办公室。他值班的内容是协调安全生产工作。506工作面连采是2018年11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发当天没有违规现象。506连采面是连采机配合爆破放顶方式采煤。506工作面一直存在非防爆车入井的情况,由炜源公司自己采购。防爆管理由机电运输部负责,他知道周边都是这样,没管。煤矿委托陕西省185队编制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报告,结果为煤矿周边有小窑,煤层赋存比较浅。陕西省物测公司2010年出具报告,506边角煤东南方向一百米外有老窑。这次事故他有责任,应加强物探、钻探的探测密度,提高探测的精准度,查清老窑的具体分布情况,留够足够宽的保安煤柱,杜绝非防爆设备、车辆入井。506边角煤开采时没有进行专门作业编制,该区域是私自开采。有一次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煤尘数据超标,王中华向他汇报说粉尘超标。506工作面开采方案由神南公司设计,开采过程中存在超范围开采。开采时只搞了物探,没有钻探,只凭物探搞不清楚506工作面周围的情况。506连采工作面没有技术员,他认为屈广田可以胜任技术员,他就以技术员用了。非防爆车入井他没有给张德锁汇报。他没有针对老窑等隐蔽致灾因素提出防范措施。506工作面南翼靠采空区侧没有编制作业规程,但是506连采工作面编制过作业规程,是张东旭编制,他审的,没有对作业规程进行会审,调度会上矿级领导(包括胡书贞、王雷廷、牟建凯、杨延鹏)和部门传阅签的字。他认为张东旭没有资质但有能力进行作业规程编制。 (3)被告人胡书贞的供述与辩解:该胡供认他是山东鲁泰百吉项目部经理,2017年11月份应聘为百吉矿业矿矿长。山东鲁泰负责百吉矿业综采生产,掘进和连采由另一个公司承包。他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组织生产、生产管理、安全标准化、组织隐患排除,保障安全投入。2019年1月12日下午16时30分许百吉矿业李家沟煤矿发生事故,他正在调度室开会,收到井下情况后他立刻汇报董事长张德锁,又立即向有关部门上报并通知救护队。事故发生没有前兆。事故受害者有21人,都是连采队的下井人员。当天的带班矿长是杨延鹏。煤矿边角煤开采是屠建德决定于2018年11月份下旬开始的,由炜源公司负责,设计方案、技术协议都是屠建德负责实施的。虽然他是矿长,有管理权,但是因为他不是百吉矿方的人,管理上主要是总工程师屠建德负责,如果出现安全问题他要给屠建德汇报。他下井时见过506工作面有非防爆车入井,出事以后才知道是炜源公司的。屠建德的行政权力最大,有决定权和决策权。平时验收、生产量考核、安全隐患检查和排查都是要经过屠建德的签字才能生效实施,都是屠建德说了算。掘进队实际负责人是张东旭,它是掘进队的实际负责人,也是具体操作的直接领导者。该项目部负责两个掘进工作面,一个综掘,一个连采,由屠建德直接管理。车辆入井都是屠建德安排。 (4)被告人张东旭供述与辩解:该张供认他于2012年到百吉矿业李家沟煤矿打工,2016年通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被煤矿应聘为掘进队队长。2018年11月份百吉矿业成立连采队,他兼任连采队队长一职。炜源公司于2017年成立,陈科平占股70%,他占股30%,陈科平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他任监事。成立后只在百吉煤矿承包掘进和连采。公司只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没有掘进、连采资质。公司成立为了辅助运输管理走账,陈科平负责公司的走账以及与百吉矿业的沟通和联系,平时还负责人员招聘,他负责连采队的日常生产管理,连采队实际上都是百吉矿业的人员。连采队和掘进队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面是由屠建德直接负责,矿长胡书贞、安全矿长王雷廷也监管,矿上带班领导也负责检查。他的工作受百吉矿业和炜源公司的双重领导。2019年1月12日下午16时30分许百吉矿业李家沟煤矿井下506连采工作面21人遇难。遇难工人来百吉煤矿快两个月了,培训了72小时,都是口头培训。煤矿检查连采队主要问题是煤尘大。炜源公司没有防爆车,他口头给陈科平、屠建德提出过将车辆更换成防爆的,后来也没行动。矿上领导都知道这个事情,允许让非防爆车辆入井,而且有安检部、机电部颁发了非防爆车辆入井资格证。连采队没有技术员。2019年12月28日前,屠建德给他和陈科平提过,让赶紧收拾,把里面的煤也采了,但该部分在上报的方案中并没有报。南翼区域编制了作业规程,在506连采作业规程基础上增加了南翼区域的地点,没有增加安全措施。506采面的图纸等资料都是屠建德给他的。进南翼区域采煤由总工屠建德决定的,并要求以探巷形式放顶开采。 (5)被告人王雷廷的供述与辩解:该王供认他是山东鲁泰百吉项目部干部,任百吉煤矿副矿长,分管煤矿的安全工作,薪酬待由鲁泰百吉项目部发放。山东鲁泰负责综采和辅助工作,掘进和连采由炜源公司承包。连采和掘进的安全问题由总工程师统一管理。他作为分管安全副矿长,对全矿的安全工作负责,实际上他主要负责综采和辅助的安全管理,但是其他作业面如果有安全隐患,会给矿方提出来,由百吉煤矿的总工程师负责解决。2019年1月12日中班的带班领导是机电矿长杨延鹏。事发时他正在调度室隔壁开调度会,听到出事后他在监测系统显示CO浓度严重超标,之后屠建德给调度室打来电话说井下发生了事故,在506进风巷位置发现一名工人已经遇难,让胡书贞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本次事故造成21名人员死亡。506工作面存在非防爆车入井的情况,是屠建德安排的,他曾向屠建德提过这个问题,但屠建德说这是神木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好解决,他就默许了这个问题的存在。煤矿行使最大行政权力的是屠建德,不管有什么事情,都是向屠建德请示汇报,屠建德有决定权和决策权。掘进和连采由炜源公司承包,该工作面的出煤由炜源公司通过无轨胶轮车运输到地面煤仓,环保查的严就用刮板运输机,由刮板运输机运到主运输大巷皮带。在历次检查中,张德锁向检查部门隐瞒了该情况,称综采综掘及边角煤的开采都是一支队伍,都是矿上自己的队伍。他在井下检查时没有发现违禁品,平时的安全工作中发现506工作面最大的问题就是煤尘比较大,还有顶板支护有时候间距过大,比作业规程规定的要大。506工作面附近有一个采空区,但是没有对该采空区可能出现的大面积垮落、有害气体涌出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预防。506连采作业规程他进行了会签。开采506南翼区域边角煤是屠建德决定的。 (6)被告人牟建凯的供述与辩解:该牟供认他是2014年2月被山东鲁泰安排到百吉矿业任副总经理,同年7月份被指定为百吉矿业生产矿长,2019年的生产矿长也是他,但还没见到书面通知。他主要负责综采、调度和掘进。506连采面的最近一次检查是在2019年1月10日的全矿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积尘(积尘过量会引起爆炸)、支护等方面存在问题,由安检部给连采队下发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具体整改情况还不知道,没有反馈。2018年底之后至今都是屠建德负责管理连采队的,屠建德的行政权力非常大,不管有什么事情都向屠建德汇报,有决定权和决策权,煤矿的生产、安全都是由屠建德全权负责管理。2018年12月2日,506连采面开始生产,由总工程师屠建德向连采队队长张东旭安排工作,张东旭负责现场管理,并向屠建德汇报工作和接受指令。开采506工作面的风险报告上,他在作业规程上签过字。506连采面工作队是否有资质、股份构成他不清楚。他清楚非防爆车入井的情况,是屠建德安排的,说神木这边很多煤矿都是这样。他检查506工作面时发现积尘大,要求整改,但百吉项目部不管连采队。煤矿上决定开采506连采工作面南翼区域边角煤以后才知道,是谁决定的他不清楚。 (7)被告人陈科平的供述与辩解:该陈供认他是2012年进入百吉煤矿,一直在井下承包零星工程。2017年1月他和张东旭合资成立炜源公司,他占股70%,张东旭占股30%。该公司成立是为了便于结算,好给工人发工资。炜源公司的人受百吉矿业公司管理,实际上是百吉矿业的连采队和掘进队。他在公司负责招聘劳务工人及工人的日常生活,张东旭负责培训劳务工人及井下掘进连采,同时负责井下的生产与安全。每个劳务工人与炜源公司都签订过劳务合同。2018年11月28日开始在506边角煤回采至事故发生。连采队井下的生产安全直接管理者是屠建德,张东旭有什么事情都是向屠建德汇报,从来也不给他说,他也不过问。设备都是矿上提供的,工人都是他老乡找来的。矿上平时是屠建德给他们派活,直接安排给张东旭。鲁泰项目部在矿上有4人担任矿级领导,平时经常检查连采队的安全。井下的车是工人自己买的,不是防爆车,由矿上机电运输部管理,张东旭协助管理。煤炭局、百吉煤矿说过这些车不行,炜源公司内部商量过,防爆车太贵,代价太大,工人承受不起。张东旭曾给他说过防爆车的事情,他说这些都是煤矿职能部门的事情,他从来不管,让张东旭直接去给总工程师汇报或者给煤矿其他领导汇报。炜源公司与百吉矿业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事故发生后,张德锁给他说,遇难的好多工人都是他的亲戚,为了解决好善后工作和事宜,他们两个就补签了一份合同。 (8)被告人宋光平的供述与辩解:该宋供认他从2009年开始在百吉煤矿上班至今,现任煤矿财务总监,系安委会成员。他不参与煤矿的生产安全管理,只负责财务。百吉矿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张德锁,公司的股东有他、张增峰、张德锁。他占20%,张增峰占70%,张德锁占10%。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只设立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开过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张德锁负责。开采506连采工作面南翼区域边角煤一事他不清楚,也不知道是谁决定的,也不知道非防爆车入井的事。 (9)被告人张增峰的供述与辩解:该张供认他大概是2014年的时候在百吉矿业任供应部部长职务的。在公司占股70%,张德锁占股10%,宋光平占股20%。他日常工作内容就是有需要采购的物品的时候,采购清单经张德锁签字批准后交给他,他安排部门采购员出去采购。他不参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他参与带班,只负责巡查管理办公区域的人员情况等。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只设立了执行董事,是张德锁。没有开过股东大会。矿上开生产上的会也不通知他。煤矿签订生产承包协议他不知道,签订之后也没人告诉他。矿上决定回采边角煤他不知道。非防爆车入井一事也不知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德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屠建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 三、被告人胡书贞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四、被告人张东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 五、被告人王雷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 六、被告人牟建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 七、被告人陈科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宋光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张增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合议庭
审判长白光军 审判员宋塬远 人民陪审员李子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婷
判决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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