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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应昌
联系方式:0563-5092288
注册时间:2008-09-19
公司地址: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东郡印象2号商业楼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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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泾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皖1823行初19号         判决日期:2020-04-27         法院: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如建筑公司)不服被告泾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工保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告县工保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如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建华,被告县工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赵新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东、余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县工保中心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中如建筑公司申请张炳全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审核,根据《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泾政办[2008]20号)第七条的规定,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中如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县工保中心受理中如建筑公司关于张炳全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并依法对张炳全的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核算支付;2、诉讼费用由县工保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2日9时许,中如建筑公司职工张炳全在泾县宣纸综合市场工地使用搅拌机时,因机械故障导致右手拇指被机械上的角铁切断,后被送往南京市第一医院住院十六天后出院。2018年9月7日,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1月13日,经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中如建筑公司承建安徽泾县汉风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泾县宣纸综合市场合同工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共计210天,合同总造价1800万元,中如建筑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以该项目参加泾县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并按合同价2‰缴费36000元,张炳全发生工伤在本项目和合同工期范围内,同年8月22日,因工地浇筑混凝土紧急增加人员,张炳全是其中一员,因8月21日、22日是周六、周日,无法报送参保人员增减表,8月23日,中如建筑公司向相关单位报告.张炳全工伤符合泾县人社[2015]116号文件第五条工作措施中第六点实行动态管理中的条款:因属紧急情况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48小时内发生的工伤事故,但未能及时办理人员参保登记的,经住建、安检和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视同为已参加工伤保险。故县工保中心应赔付张炳全受伤的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23597元。中如建筑公司向县工保中心申请要求支付上述费用,县工保中心不予受理。 中如建筑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及县工保中心质证意见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中如建筑公司诉讼主体身份情况。县工保中心无异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中如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真实存在。县工保中心无异议。 3、《泾县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中如建筑公司以项目申请参保。县工保中心无异议。 4、税收完税证明、安徽农金客户回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中如建筑公司按项目参保缴费36000元。县工保中心无异议。 5、编号:泾县认定0080520181100《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张炳全于2018年7月22日9时在中如建筑公司承建的泾县宣纸综合市场项目工地使用搅拌机伴料时,因机器故障致右手拇指被搅拌机上的角铁切断,导致受伤,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的事实。县工保中心对真实性有异议,根据工伤认定对张炳全所做的笔录,张炳全自述受伤时间是2018年7月22日早上7时10分。 6、《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1份,证明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3日鉴定张炳全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县工保中心无异议。 7、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印发《泾县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泾人社[2015]116号)(第五条工作措施第一项、第四项)(复印件)1份,证明中如建筑公司按照项目参保、缴费,只要是在此项目上受伤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紧急调用的人员,发生工伤后48小时之内申报可视同参保。县工保中心对证据三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证明目的。该文件第五条第六项实名动态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泾县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备案。但中如建筑公司并未及时申报,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张炳全系紧急调用,并未得到人社部门的确认,所以张炳全不符合视同参加工伤保险。 8、报告1份,证明张炳全受伤后中如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住建委、安监局和征缴中心进行了报告。县工保中心对打报告行为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报告并没有得到人社部门的确认,人社部门只是承认中如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申报人员增减表,所以中如建筑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上述116号文件当中紧急情况,视同工伤的情形。 9、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2份、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第一医院出院记录1份,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医院南京市心血管病医院门诊病历1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张炳全受伤后花费的医疗费用。县工保中心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10、《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1份,证明中如建筑公司申请张炳全的工伤保险待遇,县工保中心不予受理。县工保中心无异议。 县工保中心辩称:中如建筑公司员工张炳全受伤事宜,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张炳全的工伤保险待遇,而非县工保中心审核并支付。首先,中如建筑公司系在张炳全受伤后的第二天向县工保中心提供了参保人员增减表,根据泾政办[2008]20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包含张炳全等人在内的增加员工工伤保险生效的时间,应为申报的次日即2018年7月24日,因此,张炳全2018年7月22日受伤,其不在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之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第五条的规定,县工保中心不应对张炳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次,根据中如建筑公司所述的泾县人社[2015]116号文件精神,也要求包含中如建筑公司在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且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提供考勤记录、花名册、工资明细单等情形,而中如建筑公司并未对张炳全实行实名制管理,更未及时将增减表向县工保中心申报,第三、张炳全不符合上述116号文件,因紧急情况增加或调用农民工的情形,因为该文件规定需要住建、安监和人社三个部门共同确认后,才对未及时办理人员在48小时之内发生的工伤事故,予以认定,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但中如建筑公司目前为止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综上,恳请法庭驳回中如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县工保中心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及中如建筑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县工保中心单位的主体资格的事实。中如建筑公司无异议。 2、泾县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复印件)1份,证明中如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对张炳全在内的员工进行增加申报,而张炳全于2018年7月22日受伤时并不在参保人员之内。中如建筑公司对证据无异议,认为2018年7月22日,张炳全受伤时是周未,另张炳全属于紧急调用情况,当时可以不报,出事故后48小时之内向相关部门确认后申报即可。 3、工伤认定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张炳全自述在2018年7月做了5天的事,其并非紧急调用的人员。中如建筑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张炳全不是固定的在这里做事,他是属于紧急调用的。 4、法律依据 (1)《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泾政办[2008]20号) 第七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为已参保工程项目的企业员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缴费参保后施工期间参保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参保人员增减表》,增减的人员名单次日生效。 (2)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印发《泾县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泾人社[2015]116号) 第五条第六项实名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泾县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备案。 (3)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14号) 第五条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登记次日起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适用理由:因为中如建筑公司系在员工张炳全受伤以后第二天提供的申报申请表,不符合[2008]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后面2个文件也能够看出,只有参保登记了其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时间是为次日,即在事故发生以前就必须参保登记,另外,中如建筑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张炳全系因紧急情况调用的农民工情形,而且中如建筑公司报告也没有得到人社部门第一时间的确认,因此县工保中心不予受理,合法有据。 中如建筑公司质证认为,[2008]20号文是发给各个政府单位的,未发到企业,中如建筑公司以项目参保,该文是2008年发的,参保是标准是千分之四,而中如建筑公司举证的[2015]116号文件参保的标准是千分之二,[2008]20号文不适用中如建筑公司。 本院认证如下:中如建筑公司所举证据1、2、3、4、6、9、10,县工保中心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5、7、8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县工保中心所举证据1、2,中如建筑公司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确认。依据4,本院认为具有真实性,但不能作为合法性依据,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0日,中如建筑公司与安徽泾县汉风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180万元承建泾县宣纸综合市场。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4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3日,工期210天。2018年6月15日,中如建筑公司向泾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费36000元。2018年8月22日,中如建筑公司职工张炳全在该项目工地使用搅拌机时,因机械故障导致右手拇指被机械上的角铁切断。后被送往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第一医院治疗。2018年8月22日,中如建筑公司向泾县住建委、泾县安监局及泾县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书面报告,同日,向泾县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中心提交包括张炳全在内的泾县社保参保人员增减表,同日,泾县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备案。2018年9月7日,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泾县认定0080520181100《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炳全所受伤害为工伤。2018年11月13日,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宣城鉴定201821845《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张炳全劳动功能障碍为八级。后中如建筑公司为张炳全向县工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2019年8月14日,县工保中心根据《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泾政办[2008]20号)第七条规定,作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决定不予受理。中如建筑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泾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被告泾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按规定核算并支付张炳全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泾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汤建华 人民陪审员马枝学 人民陪审员翟光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钟惠倩
判决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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