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铂嘉阀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5执12578号
判决日期:2020-04-27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5民初46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铂嘉阀门有限公司支付共计75889807元(人民币,下同)。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本院查封的位于浦东新区泥城镇5街坊48/12丘的土地及在建工程外,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现已依法对上述查封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提起评估拍卖,但评估拍卖程序耗时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判决结果
终结(2018)沪0115民初50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铂嘉阀门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铂嘉阀门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铂嘉阀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周建国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谈晓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远
判决日期
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