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联系方式:010-62511329
注册时间:1998-11-11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1号
简介:
出版本校设置的学科、专业、课程所需要的教材、本校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与本校主要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学术专著、译著、适合高等教育教学需要的通俗政治理论读物、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确定的分工和安排、为尚未成立的出版社的高校出版同一专业系统的高校教材、不得出版文艺创作、翻译小说、实用性图书及中小学学习辅导材料、出版本校教师所写的著作、只限于上述范围之内;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本版总发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含出版、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3月13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5日);餐饮服务(饮品店);零售文化体育用品;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绘画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电脑打字、录入、校对、打印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艺术品鉴定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15346号         判决日期:2020-04-26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大出版社)与被告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豫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人大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张瑞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豫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人大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豫科公司支付货款825720.05元及违约金(以457291.3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68428.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人大出版社与河南豫科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1日、2015年3月1日、2016年3月1日签订了框架协议《签约经销商协议》、《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双方按照行业惯例实行赊销制。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人大出版社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及要求向河南豫科公司提供人大出版社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河南豫科公司须定期与人大出版社进行对账并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相应货款。 根据双方于2014年3月1日签订的《签约经销商协议》,河南豫科公司所订产品中春季教材款于当年5月底之前结清,秋季教材款于当年11月底之前结清,其他商品自人大出版社发货之日起4个月内支付80%,剩余款项在6个月内结清。根据双方于2015年3月1日、2016年3月1日分别签订的《销售合同》,对于上一年9月30日之前的教材款,河南豫科公司须于当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对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0日的教材款,河南豫科公司须于当年的7月30日之前支付40%以上,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剩余价款。 人大出版社已根据合同约定向河南豫科公司提供合格出版物,但河南豫科公司并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货款根据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约定,河南豫科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货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人大出版社支付违约金,且人大出版社有权停止供货,逾期30日的,人大出版社有权解除协议。根据人大出版社与河南豫科公司2017年1月6日签订的《账务确认函》,截至2017年1月6日,河南豫科公司尚余825720.05元货款未向河南豫科公司支付,河南豫科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并按合同约定向人大出版社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人大出版社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签约经销商协议》(合同编号:xxx)、《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xx)、《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xx),证明人大出版社与河南豫科公司之间在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一直存在合作关系及双方实行赊销制的合作模式,证明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证据2,人大出版社发货给河南豫科的发货清单31份及发货清单汇总表1份,证明人大出版社已经将涉案争议的货物发予河南豫科公司,河南豫科公司已经全部接收货物; 证据3,河南豫科公司与人大出版社分别于2014年3月1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11月12日、2016年3月签署的《账务确认函》4份,证明双方长期以来存在真实连续的交易往来及双方实行赊销制的交易模式; 证据4,河南豫科与人大出版社于2017年1月6日签署的《账务确认函》1份,证明截至2017年1月6日河南豫科公司仍欠人大出版社货款828049.6元; 证据5,人大出版社向河南豫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人大出版社已经向河南豫科公司开具部分金额的发票,河南豫科公司一直欠款未付; 证据6,河南豫科公司向人大出版社发出的说明函1份,证明河南豫科公司因自身原因欠人大出版社货款未还,李小申是河南豫科公司实际控制人; 证据7,人大出版社业务人员吉仁与河南豫科公司李小申间的短信对话记录,证明河南豫科公司欠人大出版社货款,人大出版社多次催要未果; 证据8,河南豫科公司营业执照、河南豫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河南豫科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河南豫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国的身份证复印件、河南豫科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工商信息,证明河南豫科公司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河南豫科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查明:人大出版社(甲方)与河南豫科公司(乙方)于2014年3月1日签订《签约经销商协议》,约定人大出版社向河南豫科公司供应人大出版社发行的合法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音像制品。乙方应通过传真、邮递等书面形式向甲方订货,订单需注明乙方经办人并加盖乙方公章。乙方以非书面形式订货,需经甲方同意,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订单邮寄或提交给甲方。乙方送货地址:北四环天沙路交叉口向北两公里岗李村对过。乙方同时保证锁定产品追踪春季教材款在当年5月底之前全部结清,秋季教材在当年11月底之前全部结清。春季教材、秋季教材外的其他商品自甲方发货之日起4个月内支付货款的80%,剩余款项自发货之日起6个月内结清。货款结算凭证以甲方出库清单为准,货款计算依据为出库的码洋数乘以发货时甲方公布的折扣。违约责任约定为: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货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停止供货;逾期支付货款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因此解除的,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7日内结清应付甲方的全部款项。协议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4年5月6日,河南豫科公司向人大出版社出具《账务确认函》,确认截止至2014年3月1日之前,河南豫科公司应付人大出版社账款金额为1004186.19元。 合同签订后,人大出版社在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10月24日期间进行供货,后河南豫科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及12月24日发生部分退货,自2014年8月28日至12月24日期间,河南豫科公司共计欠付人大出版社货款457291.35元未付,该部分货款应自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 2015年3月1日,人大出版社(甲方)与河南豫科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商品的区域经销商,仅在河南省范围内销售人大版商品。教材商品的回款约定为:乙方销售甲方教材商品应按春秋两季教材销售周期及时向甲方回款。对于上一年9月30日之前的教材款,应在当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对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的教材款,应当在当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对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的教材款,应当在当年7月30日之前支付不低于40%的书款,并在当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违约责任约定为: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日,按应付货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停止供货;逾期支付货款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因此解除的,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7日内结清应付甲方的全部款项。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同日,河南豫科公司签署对账确认函,确认自2014年1月2日至12月24日止的在途实洋为957106.09元。2015年4月8日,河南豫科公司向人大出版社出具《账务确认函》,确认截止至2015年3月13日(含)之前,河南豫科公司应付人大出版社账款金额为957106.09元。2015年12月,河南豫科公司向人大出版社出具《账务确认函》,确认截止至2015年11月12日(含)之前,河南豫科公司应付人大出版社账款金额为1140940.25元。 该份合同签订后,人大出版社于2015年6月24日至7月17日期间进行供货,河南豫科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对部分货物进行退货,按照诉讼中人大出版社自认的退货金额核算,河南豫科公司应向人大出版社支付的货款金额为368428.7元,该部分货款应自2016年4月30日前结清。 2016年3月1日,人大出版社(甲方)与河南豫科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商品的区域经销商,仅在河南省范围内销售人大版商品。教材商品的回款约定为:乙方销售甲方教材商品应按春秋两季教材销售周期及时向甲方回款。对于上一年9月30日之前的教材款,应在当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对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的教材款,应当在当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对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的教材款,应当在当年7月30日之前支付不低于40%的书款,并在当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违约责任约定为: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日,按应付货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停止供货;逾期支付货款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因此解除的,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7日内结清应付甲方的全部款项。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7年1月,河南豫科公司向人大出版社出具《账务确认函》,确认截止至2017年1月6日,河南豫科公司应付人大出版社账款金额为828049.61元。诉讼中,人大出版社自认在确认函出具后,河南豫科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对部分图书进行退货,共计金额2329.56元,扣除该部分退货,河南豫科公司至今尚欠人大出版社货款825720.05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支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货款825720.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7291.3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之标准,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68428.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之标准,自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28元(原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已预交8714元),由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武祎 人民陪审员朱德萍 人民陪审员肖淑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耿瑞璞
判决日期
2020-04-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