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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贺
联系方式:0756-3838888
注册时间:1993-06-01
公司地址: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三期科技六路11号A栋
简介:
研发、生产、销售:电力安全产品;电力自动化系统;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器机械产品,及以上产品的维修、服务。自动化设备设计与安装(不含许可经营项目);安防设计与施工;劳务分包,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提供电力产品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提供带电检测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仪器仪表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租赁;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软件开发、销售、维护;物业管理(取得资质后方可经营);自有房屋出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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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少华与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甘0105民初2248号         判决日期:2020-04-26         法院: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少华诉被告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少华、被告长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曲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长园公司支付原告曲少华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竞业限制协议补偿费44137.20元;二、被告长园公司承担笔迹鉴定费(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签收表中原告曲少华的签名)。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1日,曲少华入职长园公司担任调试员,月平均工资7743.37元,并于2012年12月31日双方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4月长园公司未经协商,即强行将曲少华调至甘肃办事处,并以降薪为手段于2018年5月17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曲少华于2012年12月31日在空白竞业限制协议上签字后,该协议就被长园公司收回,其不清楚长园公司有无盖章生效,直至在仲裁委再次看到该竞业限制协议。曲少华在离职后于2018年6月23日收到长园公司离职证明,其对该证明中长园公司表述的离职理由不予认可,在该份离职证明中长园公司要求曲少华遵守保密协议或公司的相关规定,实际是要求曲少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现曲少华已继续予以了履行,长园公司应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长园公司未给曲少华竞业限制协议的原件,曲少华记得该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为三年,长园公司在仲裁委拿出的协议第一页不是曲少华本人签名,曲少华认为长园公司重做了第一页,导致曲少华在无协议的情况下仍按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应由长园公司承担。原告曲少华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长园公司辩称,一、诉争事项已经兰州市安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并作出安劳人仲裁字[2019]第156号裁决书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其效力应予确认。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附条件的协议,约定了协议生效及解除的方式,其法律效力应予确认。曲少华于2018年5月21日申请离职,并于当月办理全部离职手续。此后,长园公司依照双方协议约定,未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所确定的相关合同义务,故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曲少华从未向长园公司提出过异议,长园公司并无违约事项,履行方式符合双方确定的不生效条件,该协议已于2018年5月终止,曲少华要求支付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曲少华两次就劳动争议事项要求仲裁,内容包含竞业限制协议,其在仲裁中对劳动合同书、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及真实性均无异议。竞业限制协议第一页首项是对签约主体的描述,是否为曲少华亲笔所签与合同效力无关,且诉争约定并非本页内容,曲少华推测长园公司伪造协议第一页与事实不符,对双方均无异议的劳动合同书进行笔迹鉴定无意义,曲少华要求长园公司支付鉴定费于法无据。因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长园公司不要求曲少华履行协议义务、不支付补偿金行为符合协议约定,请求驳回曲少华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曲少华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予以确认,认定事实如下: 曲少华于2009年6月在长园公司入职,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曲少华为长园公司的调试工程师。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名称为长园共创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是指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曲少华在约定的期限与地域范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期限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内;长园公司在曲少华离职后的当月起每月30日前按500元/月标准将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到曲少华在中国光大银行开户的账户62×××88,每16日起离职的,当月竞业限制补偿费按月标准的一半计发。双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1、曲少华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按长园公司已支付的2倍金额承担违约金;2.因曲少华违约行为给长园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因调查其违约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其所获收益应当返还给长园公司,长园公司将送至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3、长园公司未向曲少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时,则本协议从未支付的当月起不生效,曲少华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同日,长园公司与曲少华又签订了一份名称为长园共创员工保密协议,约定:保密内容和范围包括长园公司的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长园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资料;曲少华结束在长园公司的工作时,及时将所有与长园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交给长园公司指定人员;离职后,不得向第三方公开长园公司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技术与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为劳动合同期内,及虽离职但长园公司的商业秘密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曲少华于2018年5月9日向长园公司申请离职,并于当月办理完全部的离职手续。2018年6月7日,长园公司向曲少华开具离职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曲少华(身份证号码:6204221981××××××××)于2009年6月1日入职,现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从2018年5月17日起该同志与本公司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全部结清,其一切行为均与我司无关,我司将不承担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该员工须遵守保密协议或公司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我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告曲少华提供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清单、竞业限制协议、离职证明、被告长园公司提供的兰州市安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劳人仲裁字[2019]第156号仲裁裁决书、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穗劳人仲案[2019]2907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员工离职审批表、离职工作交接表、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以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后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曲少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曲少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景化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棣 书记员许森
判决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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