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84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亚东
联系方式:010-67107275
注册时间:1997-05-08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中街18号
简介:
批发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毒性中药材、毒性中药饮片;销售医疗器械III、II类:眼科手术器械;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计划生育手术器械;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中医器械;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II类:显微外科手术器械;耳鼻喉科手术器械;口腔科手术器械;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妇产科用手术器械;普通诊察器械;口腔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加工中药饮片(仅限分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经营国际招标采购业务,承办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承包国(境)外各类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汽车的销售;种植中药材;销售谷物、豆类、薯类、饲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仓储服务;租赁机械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刘福祥与北京美康永正医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28405号         判决日期:2020-04-26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福祥与被告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公司)、北京美康永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康永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福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蓓、许益萍,宝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策,中国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涛,美康永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岭、王洪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福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加班工资差额198866.89元;2、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岗位工资差额39840.69元;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05年入职中国医药公司,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光明中街18号。2007年为配合劳动合同法颁布,我应要求与宝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到期后续签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任职辅助岗位,月工资1000元。期间中国医药公司因内部机构调整,未征求我意见,于2016年12月将我所在部门人员、业务交给美康永正公司。2008年中国医药公司在大兴区广阳大街15号筹建物流中心,自2009年1月起我的工作地点变更为大兴物流中心,负责进出库药品配发存储、登记、运输、装卸、统计报表、仓库消防安全巡查、对公车(包括班车和配送药品车辆)进行验收、检查及维护,周五晚及周六全天、周日晚、节假日固定值班。另外我还负责早、晚开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早班自居住地南苑出发,7:30至方庄群园接员工,8:30到达工作地大兴广阳大街15号,打卡上班,晚班为17:00打卡接员工下班,18:00到方庄群园,再到中国医药公司交换文件下班。因此原告每日工作时间比其他员工延长3小时。2017年6月班车路线调整,改为在刘家窑桥和大兴广阳大街之间往返,每日延长时间降为2小时,该工作时间亦远超8小时标准工时,但用工单位没有支付相应加班工资。此外,自2005年入职至2017年6月我的薪资应逐年递增,但2017年7月在原告工作地点、岗位、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美康永正公司单方决定将原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自7057.57元降为4714元,绩效工资大打折扣,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大幅降低。2019年1月3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6月30日我要求变更工作岗位,但被送达休假通知,我不同意,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现我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 宝进公司辩称,2008年1月1日,刘福祥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派遣刘福祥至中国医药公司工作。2016年12月1日因中国医药公司业务调整,刘福祥至美康永正公司工作至2019年6月30日。刘福祥的岗位为司机,我公司按照中国医药公司及美康永正公司的薪酬标准制作的工资表,及时、足额发放了刘福祥的工资及加班费。刘福祥入职时工资1000元,由中国医药公司及美康永正公司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下发,后工资标准有调整。刘福祥具体工作时间由用工单位管理,我公司并不清楚。我公司认为刘福祥不存在加班,我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关于岗位工资差额和加班费,同意中国医药公司和美康永正公司的意见。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请求:1、无需支付刘福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0542.44元、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49675.11元;2、诉讼费由刘福祥负担。 中国医药公司辩称,2008年1月刘福祥与宝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日被派遣至我公司工作,任职司机岗。2016年12月,因我公司业务调整,派遣刘福祥至美康永正公司工作。刘福祥在我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上下班接送任务,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工作时间为早班自其居住地南苑出发,7:30至方庄群园接员工,8:30到达工作地大兴广阳大街15号,打卡上班;晚班为17:00打卡接员工下班,18:00到方庄群园,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可以休息。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刘福祥偶有加班,我公司及时足额支付了其加班费。另刘福祥已离开我公司两年以上,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工资差额不涉及我公司,与我公司无关。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刘福祥的诉讼请求,并提出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刘福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30542.44元;2、诉讼费由刘福祥承担。 美康永正公司辩称,2016年12月刘福祥的用工单位变更为我公司,刘福祥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刘福祥所述班车路线及时间点属实。我公司的正常工作时间是8:30-17:30,午餐1.5小时,实际工作7小时。刘福祥主要工作是班车司机,偶尔安排其他事务,但均支付了加班费,值班亦支付了值班费。刘福祥作为司机,实际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由于我公司管理不规范,安排工作量低,且有补助,现其利用我公司管理漏洞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应得到支持。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刘福祥休病假,2019年4月其提出继续开班车,因其生病时间较长,班车司机更换,我公司要求其开货车,其不同意,亦可说明开班车是对其的照顾。刘福祥休病假及正常上班时间,工资都未扣除或很少扣除。我公司没有降低刘福祥的工资,只是对发放形式进行了调整,刘福祥接受,并未在一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刘福祥的2016年全年工资,包含在中国医药公司的11个月工资及我公司的1个月工资共计88383元,月平均工资7365元。2017年前3个月我公司按每月6185元发放月度工资,后为保证由中国医药公司转入我公司的员工工资一致,决定以每人按2016年月平均工资及年终奖作为2017年工资发放标准,其中20%作为年终奖,剩余80%作为每个月的岗位工资,80%中的20%作为月度绩效工资,每月发放,按照该标准测算,其2017年岗位工资4714元、月度绩效1178元,年度绩效工资17677元,在2017年1至3月工资结构没有调整,每月工资按照6185元发放,共计多发879元。由于在工资结构调整初期,财务出现错误,导致2017年4月至7月共计多发放岗位工资9374.28元,多发放绩效工资2963.36元,合计多发放13216.64元,在年底兑现奖金时,该部分钱款扣回。2017年年度奖金发放5780.95元,实际2017年的工资比2016年要高。我公司并未恶意调低工资。综上,我公司并未降低刘福祥工资标准及亦未欠发其加班费,故不同意刘福祥的诉讼请求,并提出我公司的诉讼请求:1、无需向刘福祥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49675.11元;2、诉讼费由刘福祥承担。 刘福祥对宝进公司的诉讼请求答辩称,不同意宝进公司的诉讼请求。工资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宝进公司对此并不清楚。且宝进公司并未变更刘福祥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 刘福祥对中国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答辩称,仲裁中通过中国医药公司提供证据,我才知道用工单位变更情况。且在仲裁过程中中国医药公司认可我2005年3月入职时任职公务司机,负责给领导开车,并非入职即为班车司机。因班车接驳地点找不到固定停车位,我才将车辆停放于停车费较低的家附近。劳动合同约定我执行标准工时,并非不定时工时。早晚开班车并非零星加班,也并非不开班车就休息,另有其他工作安排。工作期间,公司对我进行资格培训,要求我考取了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建筑消防员证书,考取上述证书,也是为了工作。我不同意中国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福祥对美康永正公司的诉讼请求答辩称,工资表中的加班费是指除开班车、8小时正常工作外的部分,不同意美康永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宝进公司对中国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答辩称,同意中国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宝进公司对美康永正公司的诉讼请求答辩称,同意美康永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国医药公司对宝进公司的诉讼请求答辩称,同意宝进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国医药公司对美康永正公司的诉讼请求答辩称,同意美康永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康永正公司对宝进公司的诉讼请求答辩称,同意宝进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康永正公司对中国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答辩称,同意中国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福祥2008年1月1日与宝进公司签订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用工单位为中国医药公司,刘福祥担任辅助岗位,月工资为1000元,执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时。2010年1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再次续签至2019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中国医药公司将刘福祥所在部门物流中心的业务及人员全部移交给美康永正公司,并由宝进公司与美康永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刘福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均未发生变化。 诉讼中,双方就刘福祥工作期间具体工作时间与内容各执一词。刘福祥称其执行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为早8:30分至17:00,中间含1小时休息时间,期间负责进出库药品配发、存储、登记、运输、装卸,还负责对其他员工从事前述工作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每日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巡查等工作,针对公司的公车(包含班车和配送药品车辆)进行日常车况检查、维修、验车等维护工作。此外,工作日早晚还负责开班车接送员工。其中早7:00点从家开班车出门,7:30分到方庄群园接职工,8:30分到工作地大兴广阳大街15号打卡上班,晚班车为17:00在大兴广阳大街15号打卡接员工下班,18:00将员工送达方庄群园,18:30分到东城区光明中街18号中国医药公司交换文件下班。该情况持续至2017年5月底。2017年6月接送员工路线调整,改为在刘家窑桥和大兴广阳大街15号之间往返,其中17:30到18:00分,把员工接送到刘家窑后结束当日工作,不用再交换文件。延长工作时间也由每天3小时降为2小时,此外,刘福样称其工作期间还存在周五晚间、周六全天和周日晚在值班室值班的情况,但其请求的延时加班工资请求中不包含其值班的情况。 中国医药公司称刘福祥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工作期间正常工作为早晚开班车,在开班车外偶尔安排其他零星工作,但已支付加班费,早8:00分至晚17:00期间无其他工作内容,也无刘福祥所述值班情况。 美康永正公司称刘福祥工作期间正常工作为早晚开班车,在开班车外偶尔安排其他零星工作,但已支付加班工资。 宝进公司称刘福祥具体工作时间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并不清楚,但认为刘福祥不存在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 刘福祥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五条约定,刘福祥岗位为辅助岗位。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实际并未如此执行。 二、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2007年-2018年12月):证明工资发放时间及金额。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三、工资条:所涉月份为2013年5月、2013年6月、2014年6月、2014年7月、2015年6月、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其中2013年5月至6月其工资由岗位工资2700元、补贴300元构成,另5月值班1220元、6月值班1460元。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其岗位工资均为4500元,另6月值班费2300元、7月值班费1820元。2015年6月薪酬4533元,值班费1576.25元,另有防暑降温费1950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其岗位工资均为6185元,另12月至3月值班费依次为820元、1242.45元、484.7元、600元。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其岗位工资均为7057.57元,绩效工资依次为1852.61元、1940.83元、1940.83元、1761.39元,加班费依次为2月至4月加班费2111.17元、750元、650元、875元,餐费不等。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其岗位工资均为4714元、绩效工资依次为2017年8月1354.70元,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均为1178元,2018年10月绩效工资1060.20元,2018年11月绩效工资589元,加班费依次为2508.12元、460元、480元、620元、440元、440元、270元、400元、440元、1300元、440元、440元、420元、360元、0元、450元,餐费不等。另2017年2月还含有“补发1-17月13136元”项。此外,上述时间段内还存在个别月份发放数额不等的过节费、奖金、年终奖金的情形。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偶尔有加班,加班费已经发放。 四、年度绩效合同复印件6份:所涉年份分别为2009年、2010年、2014年至2017年,其内容均为打印体。刘福祥称原件由用工单位掌握。其中,2009年和2010年记载刘福祥为物流中心综合管理科综合员,任务类考核中关键绩效指标为:1、职责履行(全面履行岗位职责);2、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3、综合事务(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固定资产登记、办公家具调剂、保管及发放;联系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采购办公用品;物流中心文件的交换传递、保管、收发及文件档案管理);4、公务车辆管理及调度(承担物流中心车辆安全、维修保养、车辆各种费用控制及车辆档案管理等事宜;根据业务及公务活动需要合理安排运力,保证公务及配送用车需求;承担职工班车及日常公务用车、配送车辆驾驶任务);5、控制成本;6、建立服务质量机制。其中设置的绩效合同签订处有评价人和被评价人(刘福祥)的手书签字。2014年绩效合同记载刘福祥为物流中心配送员,其年度重点工作及考核目标分别为:预算指标(全面完成各项预算指标)、物流服务(全面提高物流服务质量)、职责履行(全心全意为业务部门服务)、仓储作业管理(全面履行部门岗位职责和年初工作计划)、库房管理(加强出入库作业管理)、员工培训(严格遵守制度和操作规程和积极参加各种培训)。2015年度绩效合同记载刘福祥为美康永正公司配送科配送员,年度重点工作包含职责履行(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年初工作计划)、开展优质物流服务、培训工作、安全生产。2016年绩效合同中记载刘福祥为配送科配送员,年度重点工作为落实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含执行财务制度、执行物流中心出入库管理制度、执行物流中心车辆及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职责履行(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安全责任和年初工作计划)、开展优质物流服务(贯彻执行《物流中心客户服务管理规定》及“全员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各项物流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2017年绩效合同中记载刘福样为仓库运营部运输员,年度重点工作为确保物流中心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包含落实物流中心规章制度、遵守并落实药品GSP制度,遵守流程,执行标准)、健全并落实药品单据管理制度、开展优质物流服务、党建工作。评价标准中包含严格按照药品GSP规章制度进行收发货物及存储,按照划分区域定时打扫卫生保持库房整洁,严格按照物流中心单据管理制度进行各种票单交接与存档管理、落实动盘点工作、办公室、库房、冷库等安全巡检记录到位等内容。对于上述具体工作的时间安排,绩效合同中未予以记载。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否认原件在用工单位。 五、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摘要部分显示“报销”,刘福祥称报销款中含班车停车费,其按单位指令停放班车。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六、刘福祥经手的客车停车、修车、车检、车险报销单据及记录:证明开班车的事实及停车费。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除手写部分以外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该部分证据均显示班车工作相关内容。 七、微信截图及停车位置图:显示班车停放于瑞荣大厦,并发生停车费。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八、手机导航的班车路线:证明刘福祥上下班时间。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九、消防证书张贴照片:显示包含刘福祥在内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张贴于墙壁外立面。刘福祥称张贴位置监控室,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是其工作职责之一。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称公司张贴了多人的消防证,无证书无法进出,不能证明刘福祥从事了相关工作。 十、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及准考证:职业资格证书显示其2013年4月1日刘福祥获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准考证加盖了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北京)站准考证专用章,职业工种与级别为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工作单位手书为中国医药公司。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十一、《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及申请表:申请表显示填写时间为2012年10月,在“现工作岗位”一栏中设置了“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四个选项中勾选“保管”,并由中国医药公司加盖公章。刘福祥称该证书系中国医药公司安排其考取。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十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显示2009年9月30日初次领证,作业类别为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类,操作项目为叉、铲车驾驶。刘福祥以此证明单位安排考取的,系其工作内容之一。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十三、日常工作记录:系刘福样自行在手机中予以记录,证明每日工作内容。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系单方记录。 十四、录音:刘福样称该录音于2018年2月28日录制,系与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李晔的对话,可以证明绩效合同由用工单位保管。录音中,刘福祥询问“那天我跟你说的绩效合同,你要是方便给我打一份”,对方回复“我那天倒是看了一下,但不知道是不是去年签的那个,到时候这么着我截个图或者我弄完了传给你吧”。刘福祥称“15年16年17年的你那儿应该都有吧”;对方回复“15年16年17年我看好像是有,那会儿都一样,那会儿是在老物流弄的呢,还有什么这指标那指标什么的呢”。刘福祥称“那会我记得还拿过来签字呢,我记得”,对方称“对对对,都是那个,15年的我不一定有,我找找看看吧。”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十五、历年工资统计表,为刘福祥个人统计。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十六、工作证:分别显示刘福祥所在部门为中国医药公司物流中心和美康永正公司储运部,在美康永正公司任职保管员。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书写的职务与实际工作不一定一致,且该证据可以证明刘福祥知道其后来的用工单位是美康永正公司。 十七、2012年至2016年期间药品出入物流中心库搬叉车费用表:该表系打印件,记载2012年至2016年大部分月份药品出入库叉车使用情况及叉车费用,其中记载制表人为刘福祥,多数收发人为李晔。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十八、2012-2016年各部门用车配送明细:表中显示刘福祥为发货人及制表人,刘福祥称证据原件在财务。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十九、物流中心2017年配送/装卸统计表:该表系打印件,驾驶员一栏存在刘福祥的名字,事由发货、送货,该表系刘福祥统计,证明2017年刘福祥存在配送装卸的工作,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称系刘福祥自行制作。 二十、2016年值班费、加班费、出车费等费用统计表及分报表:显示刘福祥司机出车补助、加班费、值班费。刘福祥称证据原件在用工单位财务处保管,该表上有赵彦、庄力、呼原签字。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二十一、2016年4月值班费用统计表:该表下方有赵彦、庄力、呼原签字,刘福祥称证据原件在财务。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二十二: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驾驶员出车费用统计:驾驶员处有刘福祥签字,部门经理处有李晔签字,领导签字处有赵振签字,事由为班车、公务、配送,刘福祥称证据原件在财务。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二十三、仓储/配送部加班表及加班汇总表,显示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15日刘福祥加班15小时,每小时15元,加班费225元;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加班19小时,加班费380元;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9日加班14小时,加班费280元。刘福祥称证据原件在财务。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称已支付刘福祥加班费。 二十四:2017年配送明细表:显示刘福祥为多家医药公司提供过配送服务,刘福祥称证据原件在财务。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中国医药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刘福祥2016年1月至11月的工资表,显示工资构成为每月应发薪酬、节日补贴、值班、加班费。证明加班费已发。 刘福祥认可该证据中显示的实发金额,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宝进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认可。 美康永正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一、2016年至2018年的工资表:显示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每月固定应发薪酬为4543元,2016年9月每月固定应发薪酬提高至6185元,2016年12月起每月固定的应发薪酬项调整为岗位工资项,金额未发生变化。此外,还显示另补发了1月至9月工资13136元。2017年4月刘福祥岗位工资提高至7057.57元,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刘福祥岗位工资均调整为4714元。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刘福祥工资构成中增加了绩效工资项,其金额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依次为1852.61元、1940.83元、1940.83元、1764.39元、1354.70元、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均为每月1178元,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其金额依次为1060.20元、589元、589元。2017年合计支付11221.44元,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值班、加班费”项调整为“加班费”项,合计支付4960元。2016年至2017年3月无餐费补助项,自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按月发放的餐费合计13200元。此外,上述三年内还存在个别月份发放数额不等的过节费、奖金、年终奖金的情形。 刘福祥对工资表中实发金额认可,工资构成不认可。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对该证据认可。 二、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的刘福祥加班费明细、2018年刘福祥补贴费明细,明细均为打印件,其中2016年12月司机出车补助100元、加班费项为0元、值班费720元。2017年1月至3月司机出车补助分别为202.45元,404.70元、600元,值班费项分别为1040元、80元、0元。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加班费依次为2111.16元、750元、650元、875元、2508.12元、460元、480元、620元、440元、440元、270元、400元、440元、1300元、440元、440元、420元、360元、0元、450元、0元。并记载了此间平时、周末加班小时数和库房晚上、库房周末和班车、长途出车的次数。其中平时显示2017年3月、4月和2017年8月分别加班2小时、1小时、12小时,周末2017年4月和2017年8月分别加班8小时、28小时。另显示刘福祥2017年4月至8月开班车次数多数月份为20次左右,此后多数月份为40余次。该表列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按中国医药公司标准,出车按公里数。每公里补0.15元。长途补50元,平时值班每晚80元,周末每次100元。2017年4月后,按照美康永正公司计算标准,平时加班按小时工资的1.5倍计算,周末加班按小时工资的2倍计算,库房晚上值班每次70元,库房周末值班每次120元、开班车每次补助10元、长途出车每次补助50元。按照该发放明细表相应记载核算,与工资表中记载的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值班、加班费”项或“加班费”项总金额相符。 刘福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自行统计,后期制作。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对该证据认可。 三、考勤统计表、加班表:表中有每月对刘福祥加班情况、加班时间的统计,有黄娜、李珺珂、丁霞签字,美康永正公司称黄娜暂时代替人事负责统计,制表人李珺珂是人事人员,丁霞是原人事部负责人。 刘福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无其签字。统计人员黄娜(美康公司总经理助理)不是其所在部门的。其部门的统计报表是中国医药公司李晔负责考勤。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对该证据认可。 关于用工单位更换及岗位工资差额争议,刘福祥主张工资结构是用工单位单方面调整,其对调整工资的决定并不知情,且工资大幅降低。美康永正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刘福祥就其主张除提交工资流水及工资条外另提交邮件,其中2018年4月2日刘福祥发送给美康永正公司的李春乐(现物流中心总经理)的邮件,主要内容为无论在中国医药公司还是美康永正公司多年来在相同岗位重复着同样工作,以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在回报上没有提高反而收入有所下调,即便一年来年终的20%绩效工资也只有5000余元,不知如何计算,求解。2018年4月3日刘福祥发送给张天宇的邮件,主要内容为询问其隶属于哪家公司?求助。刘福祥称张天宇系中国医药公司人事处处长。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美康永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美康永正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劳务派遣合同及关于中国医药公司发布的关于物流中心人员划转至永正公司的通知:劳务派遣合同由美康永正公司与宝进公司签订,期限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通知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内容为物流中心22人自12月划转至美康永正公司,物流人员名单中包含刘福祥。 刘福祥称对劳务派遣合同不知情。对通知不认可,称无其签字,也未开会,其对用工单位变更不知情。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对该证据认可。 二、《美康永正经营班子会议纪要》,证明美康永正公司没有降低刘福祥工资报酬。该纪要中记载会议时间为2017年3月3日。其主要内容为讨论原中国医药公司转入美康永正公司人员有关福利和费用问题。其中显示由于转入人员原工资结构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与美康永正公司存在较大区别,对转入人员工资问题,2017年按照其2016年工资标准的80%部分作为月工资发放,20%部分年终按照工作考核结果发放。对于按月发放部分,其80%作为岗位工资,20%按照当月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刘福祥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无其签字,也未开会。仲裁过程中,刘福祥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对该证据认可。 三、员工休假审批单:审批单有美康永正公司抬头,显示刘福祥2018年11月休病假,证明刘福祥知晓实际用工单位。 刘福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宝进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对该证据认可。 诉讼中,中国医药公司主张2016年11月其与刘福祥已终止用工关系,刘福祥向其主张加班工资已超出仲裁时效。 本案诉前,刘福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85012.58元;2、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岗位工资差额39840.69元。2019年6月17日,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1071号裁决:1、中国医药公司支付刘福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30542.44元,宝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美康永正公司支付刘福祥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49675.11元,宝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刘福祥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劳动合同、工资明细、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1071号裁决书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原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刘福样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90249.2元;被告(原告)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原告)北京美康永正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刘福祥200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40517.7元;被告(原告)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被告)刘福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原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原告)北京美康永正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原告)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原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原告)北京美康永正医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被告)刘福祥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北京美康永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霞 人民陪审员张焕芳 人民陪审员任丽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欢 书记员高融
判决日期
2020-04-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