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仁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203民初64号
判决日期:2020-04-26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芦淞区仁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麦丽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廖为为
判决日期
202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