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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飞
联系方式:80777992
注册时间:2012-09-24
公司地址: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果山大道17-1-1601室
简介:
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海事检验鉴定(船舶碰撞、海运货损、船舶检验估值、海洋工程、海洋污染、海洋养殖);二手车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资产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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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与张志中、黄金霞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7民终4623号         判决日期:2020-04-24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徐鹏因与被上诉人张志中、黄金霞、夏岩、卜立亚、高水梅、陶明银、许丽萍、杨志刚、杨枢、惠勇、王志红、惠晓康、罗磊、徐雯静、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和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79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徐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家马桶系在2018年9月之后安装,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是在2018年6月开始向物业公司申报装璜,在申报以后,就立即动手进行了施工,并不是像一审判决认定的在9月份才开始安装水电。这一事实,有上诉人家当时装璜时购买的装璜材料销售单可以证实。根据购买材料销售清单的时间显示,可以证实以下事实:1.2018年6月5日,上诉人即开始购买水电安装所需要的材料并开始进行施工;2.水电施工完毕后,2018年7月12日,上诉人又购买了磁砖,并开始进行施工,磁砖的施工大概在一星期左右完工;3.磁砖施工完毕后,上诉人在2018年7月20日购买了卫生间的洗浴设施一套,包括洗脸池、沐浴房、马桶等,并且在销货清单上己经注明了货已送,根据安装工人的安装记录,上诉人家是在2018年7月30日就己经将马桶等其他卫浴安装完毕。4.2018年9月5日,上诉人又购买了木工及油漆工干活需要用的所有材料,因此在2018年9月份,上诉人家并不是才开始布水电。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父亲说9月份布水电是与事实不符的。因上诉人家在装璜时,上诉人在外地上班无法抽出时间搞装璜,同时,上诉人的爷爷当时又生病,上诉人的父亲一直在医院照顾上诉人的爷爷,并没有替上诉人装璜,故上诉人家的装璜均是由其舅舅一手负责的,包括购买材料及找工人施工的事情均是由其舅舅一手操作,其他人对具体的过程并不知情。综上,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造成被上诉人张志中家财物损失系主管道堵塞造成,对在2018年9月5日之前马桶己经安装好的业主不应承担责任的认定。结合上述事实,上诉人家的马桶安装系在2018年7月30日就己经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故也可以排除往主管道排入堵塞物的可能性,亦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综合上述事实,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家的马桶安装也系在2018年9月5日之前,排除了向主管道排入堵塞物的可能性,故本案的侵权人并非是上诉人。因此,本案的侵权人尚不能确定,即使承担责任,也不应由上诉人一人承担。 被上诉人张志中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上诉人一审中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 被上诉人黄金霞辩称,认可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夏岩辩称,上诉人所陈述的装修时间与他在物业记载的时间不一致,认可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陶明银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杨志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杨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惠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王志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青和物业辩称,上诉人家装修是6月3号办的手续,但一直没有装修,9月份才开始开工的,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本人也是这么说的。 被上诉人卜立亚、高水梅、许丽萍、惠晓康、罗磊、徐雯静未提交答辩意见。 张志中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请求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请求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志中系连云港开发区云和路东城一号小区4号楼2单元201室的业主,其房屋于2017年6月4日申报装修,2017年8月30日装修完毕后没有入住。 2018年9月6日,张志中接到青和物业的通知,到达房屋发现粪便、污水等从卫生间马桶、洗漱池倒流,导致家具、地板、墙面等被浸泡受损。经查系4号楼2单元主管道被堵塞,导致粪便、污水倒流。疏通主管道时,掏出的堵塞物为黑色塑料片(直径9厘米)、塑料袋、编织袋。 张志中委托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房屋内因水淹而损坏的家具、装修等损失评估,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公估报告(公估案号LYG201809527),现场勘测情况记载该水淹房屋室内整体水淹高度达到25厘米。分析说明:“第1项:水淹房屋内3处烤漆门和门框因泡水开裂变形,需要拆卸更换。经我司咨询相关门窗销售企业,同样的烤漆门和门框市场价格为1000.00元/套,共损坏3套,故我司给予烤漆门和门框定损金额为1000.00元/套*3套=3000.00元。第2项:卧室、客厅内约85㎡的木地板因泡水而引起的膨胀、变形、霉变现象,从而使木地板使用寿命、性能上大打折扣,经我司咨询卡伦木地板销售商家,同级别地板的市场价格为190.00元/㎡,故我司给予木地板定损金额为190.00/㎡*85㎡=16150.00元。第3项:泡水使得腻白墙面形成水线,水线以下墙面形成的膨胀一共约80㎡,需磨掉表层重新粉刷涂料,经我司市场询价每平方米约为60.00元,故我司给予墙面粉刷费用60.00/㎡*80㎡=4800.00元。第4项:沙发一组、餐桌、主卧侧卧床、橱柜、电视柜、茶几等全套家具因泡水漆面开裂,底部支撑件变形发霉,经申请方提供的购置发票,此项费用为19995.00元。第5项:客厅阳台窗帘、主卧窗帘、侧卧窗帘因泡水,污染严重且有异味,需要更换,窗帘总长度20米,经我司市场询价同级别窗帘的价格约为200.00元/米,故我司给予窗帘的定损金额为4000.00元。第6项:经我司咨询市场确定铺设木地板家具搬运人工费、清理费用为3000.00元。五、公估意见我司对标的家具、装修的损失评估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RMB50000.00(已扣残值RMB945.00),详见附件定损清单及定损说明”。张志中支付公估费2500元。 2019年1月8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并与张志中、青和物业进行了谈话,张志中家损失情况如下:第1项三处烤漆门和门框,张志中提供购置新门3000元的发票。第2项木地板损失,公估公司定损190元/㎡,根据为张志中装修的连云港艺满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张志中家装修使用的木地板价格220元/㎡,张志中庭审明确按照190元/㎡主张。第3项墙面粉刷,张志中陈述购买墙漆花费880元、人工费600元,合计1480元。第4项张志中购买单人位沙发、双人位沙发、贵妃功能真皮沙发,茶几、电视柜、餐桌、4把餐椅、2张多功能储物皮床、4个床头柜花费19995元,赠送五斗柜、四斗柜、床垫2个、乳胶枕2个。第5项客厅阳台窗帘、主卧窗帘、侧卧窗帘损失,有公估公司的照片为证。查勘时,双方对从主管道清理出的堵塞物进行确认,堵塞物为黑色塑料片(直径9厘米)、塑料袋、编织袋,堵塞物面积、体积较大,经试验无法从马桶进入主管道。 一审法院结合查勘情况及举证情况,三楼及以上业主装修及入住情况如下: 黄金霞、夏岩系301室业主,其房屋于2017年6月8日申报装修,2017年9月30日装修结束,2017年农历12月12日开始入住。 徐鹏系401室业主,其房屋于2018年6月申报装修,9月在安装水电。 卜立亚、高水梅系501室业主,其房屋没有进行装修,马桶管道上防护盖完好,向物业申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房屋空置。 陶明银、许丽萍系601室业主,其房屋于2017年7月10日申报装修,2018年4月底装修结束,马桶于2018年5月31日安装,2018年12月15日入住。 杨志刚、杨枢系701室业主,其房屋于2017年9月24日申报装修,马桶于2018年6月20日安装,向物业申请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房屋空置,房屋没有入住。 惠勇、王志红、惠晓康系801室业主,其房屋于2017年6月14日申报装修,马桶于2017年10月3日安装,2017年10月31日装修结束,2018年1月开始入住。 罗磊、徐雯静系901室业主,其房屋于2017年6月12日申报装修,2017年8月9日购买马桶,马桶于次日安装,2017年10月装修结束,向物业申请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房屋空置,房屋没有入住。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财产权受侵害,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双方举证及现场查勘情况,堵塞主管道的是黑色塑料片、塑料袋、编织袋,堵塞物的面积、体积过大,无法从马桶排入主管道。且由于堵塞物过大,进入主管道即造成堵塞,导致粪便、污水倒流,并非日积月累生活垃圾造成堵塞。201室张志中的房屋于2017年8月30日装修完毕后没有入住,虽张志中改变马桶位置,但不会导致主管道堵塞;301室黄金霞、夏岩的房屋已于2017年农历12月12日入住;601室陶明银、许丽萍的房屋于2018年5月31日安装马桶,2018年12月15日入住;701室杨志刚、杨枢的房屋于2018年6月20日安装马桶,装修完毕后没有入住;801室惠勇、王志红、惠晓康的房屋于2017年10月3日安装马桶,2018年1月入住;901室罗磊、徐雯静的房屋于2017年8月10日安装马桶,装修完毕后没有入住。上述当事人均在2018年9月5日前安装马桶,排除往主管道排入堵塞物的可能性。501室卜立亚、高水梅的房屋没有装修,马桶管道上防护盖完好,亦排除往其主管道排入堵塞物的可能性。事发时徐鹏家正在装修,徐鹏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可以认定系其装修时的不当行为使装修垃圾进入下水道造成堵塞,导致水、粪便、污秽物从张志中家的马桶、地漏倒流,造成张志中损失,故徐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张志中要求青和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青和物业每月定期对化粪池、管道进行检查,已尽到物业管理责任;且发现张志中房屋异常时,青和物业及时通知张志中,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积极协助张志中清理。张志中损失系侵权人不当行为堵塞管道造成,青和物业在物业管理过程及损害发生并无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对张志中损失认定如下:1.三处烤漆门和门框因泡水开裂变形,经公估公司定损3000元(1000元/套×3套);木地板因泡水而引起的膨胀、变形、霉变,经公估公司定损16150元(190元/㎡×85㎡);铺设木地板家具搬运人工费、清理费用3000元,上述系经公估公司评估且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一审法院结合市场价格予以支持。2.墙面重新粉刷费用张志中自认墙漆花费880元、人工费600元,合计1480元。一审法院根据墙面损失的认定情况,参照受损墙面的市场价格,予以支持。3.沙发、餐桌、主卧侧卧床、电视柜、茶几等家具,张志中购置花费19995元。现场查勘时上述家具均没有进行更换,张志中对主卧、侧卧床的底板进行更换,沙发、电视柜、茶几、电视柜底部被粪便、污水浸泡,家具、柜体因泡水漆面开裂、变形,底部支撑件变形,餐桌、餐椅没有损坏,一审法院参照市场价格及损失程度酌情支持5000元。4.客厅阳台窗帘、主卧窗帘、侧卧窗帘因泡水污染严重且有异味,经公估公司定损4000元(200元/米×20米),结合公估公司现场照片,窗帘损失确实存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5.张志中支付公估费2500元,系为了查明损失数额而支付的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张志中损失共计人民币35130元,由徐鹏赔偿张志中。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徐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志中35130元;二、驳回张志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徐鹏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1.连云港市云成建材批发部都芳漆销售单六份。2.顺辉瓷砖销售订单一份。3.开发区成卓建设批发部销货清单一份。4.来威油漆、莫干山板材销售清单二份。以上证据证明上诉人房屋的水电安装是在2018年6月份,到7月份水电已经安装完毕,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张志中质证意见为,上诉人提供的票据不能证明实际装修的时间,且一审时上诉人没有提供该证据。被上诉人黄金霞质证意见为,上诉人买的东西并不一定当时就装修,而且上诉人是2018年6月份买的,被上诉人是在2017年12月份就入住了,所产生的一些费用跟被上诉人是没有关系的。被上诉人夏岩质证意见为,对发票的真实性有异议,购买的材料也不能确定安装时间。被上诉人陶明银、杨志刚、杨枢质证意见为同意张志中的质证意见。惠勇、王志红质证意见为,上诉人买的材料并不一定就是用于本案装修,被上诉人惠勇、王志红在2017年年底就入住了,损失与惠勇、王志红没有关系。青和物业质证意见为,发票等证据真实性不能确认,上诉人家的装修申报时间是6月份,但物业在9月20号左右去上诉人家看过,上诉人家正在布水电,马桶也没有安装。一审时,上诉人的父亲也说他家9月份才开始装修的。 上诉人还提交上诉人舅舅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上诉人的装修由张某负责,上诉人的父亲对装修情况不了解,上诉人家是2018年6月份施工水电的,一审认定上诉人在9月份安装水电不符合事实。对证人证言,被上诉人均表示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徐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井鑫 审判员黄宇 审判员张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永达 书记员孙海荣
判决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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