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模具工程公共服务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与厦门大豪和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205民初377号
判决日期:2020-04-24
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被
告被告:厦门大豪和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厂房之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21087F。法定代表人:庄秋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19年1月17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判
决
主
文被告厦门大豪和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模具工程公共服务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货款1974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损失(以197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
讼
请
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74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
件
基
本
事
实原告作为供货方与被告从事贸易活动,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对账单及发票可知,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被告向原告订购模具零部件加工,货款共计1974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就本案诉至本院进行预立案。
裁
判
理
由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持有与案涉货款相关的送货单、对账单及发票等单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作为出卖人,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9740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且其主张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197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
用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诉讼
费用本案案件受理费294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厦门大豪和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
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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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审判长许开兴
人民陪审员邱美林
人民陪审员邱福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晨玮
代书记员李巧婷
判决日期
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