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民申3692号
判决日期:2020-04-24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绩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2民终2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铁光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土地转让及新厂区建设协议书》、《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搬迁经济补偿协议书》、《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搬迁经济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关于重新签订铁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搬迁经济补偿协议书和绩益建设铁光新厂区有关问题的协议》均属无效合同,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土地转让及新厂区建设协议书》铁光公司与绩益公司已经协议作废,无需确认。另外三份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系有效协议。铁光公司与绩益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搬迁,是在铁岭市银州区政府的主导下签订的协议,系政府积极主导的项目,政府虽然未正式审批,但政府不一定不审批,只是程序没履行到审批步骤。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应认定全部无效。拆迁补偿仍然应该认定有效,绩益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没有支持铁光公司的反诉请求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铁光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孟凡永
审判员张云涌
审判员王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颂秋
书记员辛颖
判决日期
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