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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二瑞
联系方式:15237869077
注册时间:2011-11-14
公司地址:兰考县葡萄架乡工业园区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机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凿井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桥梁工程、通信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电力与智能化工程、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古建筑工程、蔬菜大棚温室工程、输变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土地整治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特种工程、防洪工程、灌溉工程、机场场道工程、环保工程、人防工程、隧道工程、堤防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矿山工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除外)、金属门窗厂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工程、预制构件工程施工,苗木培育、种植、销售,建材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林木经营和管护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林木防火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渣土清运服务,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机械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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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与李红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421民初2472号         判决日期:2020-04-23         法院: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轶,被告李红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红旗赔偿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因工程返工造成的损失78808.36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红旗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告与河南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分公司签订《铁路沿线及厂区内护坡修复合同》,承建平顶山发电分公司厂外铁路专用线及厂区内护坡修复工程。此后,原告的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曹清伟与李红旗签订《劳务施工协议》,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李红旗,由李红旗组织人员施工,施工范围包括喷浆、边坡修复、钢筋网片编制、排水安装、土钉制作安装、注浆等。工期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7月6日止。2018年7月6日河南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分公司下发《工程停工通知》,因对施工中所编制钢筋网片间距过大,不符合图纸要求,且在铁路东坡所编制的钢筋网片出现整体性断开,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书面通知停工整改,原告收到《工程停工通知》后立即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对其施工工程全部返工,而被告拒不返工并且停工,为不影响工程,原告于2018年7月9日组织人员对上述工程返工,并于2018年7月11日通知被告终止《劳务施工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因工程返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李红旗辩称:原告说的几种情况我都不认可,合同是我和曹清伟签的,在施工中曹清伟已经违约,第一次给工人工资没有通过我,直接给工人了,工人继续干活时我就不当家了,工人与曹青伟自动协商,不听我的指挥。原告说的合同违约与我没有一点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1元,退回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学义 审判员王刚 审判员谢新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段于渊
判决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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