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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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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伯超
联系方式:0539-775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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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秀、宋太民等与唐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302民初6190号         判决日期:2020-04-23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佳秀、宋太民诉被告唐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秀及原告王佳秀、宋太民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明、邵常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佳秀、宋太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200元及其利息;2、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8年在被告处进行黄河小全版收藏合同,2018年7月25日,合同到期后,被告由于没钱支付原告的本金,所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一张8500元的欠条,一张9700元的欠条,两张欠条共计18200元,并约定2018年11月15日还清。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迟迟不肯履行义务,为了维护原告利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唐义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5日,被告唐义华向原告王佳秀、宋太民出具欠条两张,约定被告唐义华欠原告王佳秀8500元,欠原告宋太民97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5日之前还清。后唐义华逾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诉至本院,主张权利。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主张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另查明,原告王佳秀与原告宋太民系夫妻关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佳秀欠款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唐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太民欠款9700元及利息(利息以9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唐义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提出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255元,逾期不预交,则视为撤回上诉
合议庭
审判员董爱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傅晓敏
判决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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