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07民初1537号
判决日期:2020-04-23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思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电力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835961.35元;2.判令被告电力公司立即支付利息损失暂计30475.1元(以1835961.3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由电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电力公司因工程项目需要,向思源公司采购电压互感器等产品。合同签订后,思源公司分批次向电力公司交付了设备,但电力公司尚欠1835961.35元未支付。思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周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雍雪
判决日期
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