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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北
联系方式:0776-2593699
注册时间:2004-07-28
公司地址: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228号
简介: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及炼制,燃料油的生产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除外);原油及石油化工系列产品销售,石油化工工程,石油化工技术培训及劳务输出、油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加油站、加气站和充电站的建设与经营,招待所住宿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重油、润滑油、基础油、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沥青、溶剂油、化肥、煤炭、塑料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及制品、石油焦、矿产品、甲醇、混合芳烃、轻质循环油、有色金属的销售,铁路专用线经营,业务管理,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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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才、黄俭荣等与梁梅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桂1022民初1136号         判决日期:2020-04-22         法院:田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玉才、黄俭荣与被告梁梅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玉才及原告梁玉才、黄俭荣委托代理人谈永机,被告梁梅素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家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梁玉才、黄俭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双方2009年8月3日签订的《套房转让协议》于2019年1月22日解除;2、判令被告把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228号19栋105号套房及其附属杂货房返还给原告,原告把购房款35000元返还给被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00元,并从2019年2月起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使用费)每月500元,直至把房屋交还原告为止;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梁梅素是同事、朋友关系。原告的房子即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228号19栋105号房从2006年起就留空,被告知道后要求购买并以其母亲名义订立买卖合同。200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母亲杨月苏(现己过世)签订《套房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房子的转让费为35000元,该房附属的一间配套杂货房也交给被告使用。该房实际购买者是被告,并由被告将该房对外出租,但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一直在原告名下,造成原告无法申报参加单位集资房。因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套房转让协议通知书,被告对解除转让协议没有提出异议诉讼。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均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特提起诉讼。 原告梁玉才、黄俭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套房转让协议,证明双方订立的套房转让协议;2、解除套房转让协议通知书、邮政快递单,证明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套房转让协议,2019年1月22日送达给被告,被告没有在三个月内就该解除行为的效力向法院起诉,该解除行为已生效;3、不动产权证,证明双方转让的房产。 被告梁梅素辩称,一、2009年8月3日原告与杨月苏签订《套房转让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二、原告无权以通知的形式解除《套房转让协议》。三、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告没有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梁梅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套房转让协议,证明原告的房子转卖给被告母亲杨月苏。同时约定“如因甲方(即原告)反悔收回房屋,甲方应退回乙方(即杨月苏)购买该房屋时的房款35000元及房屋装修费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房款的20%。”;2、收据,证明被告已向原告付清购房款35000元;3、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被告保管;4、住房资金收据,证明原告将购房收据11441元交由被告保管;5、购买公司生活区杂物房协议书及收据,证明被告以原告名义出资1160元购买19栋25号杂物房。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的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09年8月3日,原告梁玉才、黄俭荣(甲方)与被告梁梅素的母亲杨月苏(乙方)签订《套房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新生活区(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228号)19栋105号房转卖给乙方,转让价为35000元;该房房产证及购买该房的原始发票由乙方保管;在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前,若乙方需要转让房屋时需经甲方同意;房屋在过户到乙方之前,若某一方因故不能履行责任的,由其继承人继续执行;如因甲方反悔收回房屋,应退还房款及房屋装修费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房款的20%。若乙方反悔,甲方原价退回房款,乙方支付违约金是房款的20%,并恢复房屋原貌等。协议签订后,杨月苏(现己去世)支付了房屋转让款。被告系该房屋的实际受让人,并按协议收持了房产证及原告购房原始收据。 另查明,2010年1月25日,被告以原告名义与所在单位即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公司生活区杂货房协议书》,购买了19栋25号杂货房,房价1160元。被告购买原告房屋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造成原告无法申报参加单位集资房。为此,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套房转让协议的通知》,被告收到解除通知书后没有提起异议诉讼,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梁玉才、黄俭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梁玉才、黄俭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合议庭
审判长黄培谋 人民陪审员韦仁鲜 人民陪审员韦彩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韦彩云
判决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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