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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开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捷
联系方式:0371-69177108
注册时间:2012-02-08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501-11室
简介:
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资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资金;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它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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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开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全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01执2649号         判决日期:2020-04-22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鼎开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全军、郭全松、郭小雨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所作(2018)郑仲裁字第0667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鼎开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该生效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89631元,立案后本院做了如下措施: 1.201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分别提起网络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004.38元,按比例扣除执行费340元,剩余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2019年11月30日,对各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4.2019年12月6日,通过传统调查,查询到执行人郭小雨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41号13号楼2单元2层16号(不动产权证号1001102665)和被执行人郭全军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8号2号楼3层302号(不动产权证号1201093021)的房产后,2019年12月20日对上述二套房产予以查封,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郭全松在郑州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9年12月20日,提起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郭全军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对其住房公积金进行查封冻结; 6.2020年1月17日,到被执行人郭全松户籍地信阳市进行传统调查,未查询到其不动产登记信息; 7.2020年1月14日,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0年3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院立案执行后的执行措施,并询问其是否还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全军、郭全松、郭小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鼎开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陈朋涛 审判员马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鹏 书记员马培
判决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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