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辉与邯郸市邯山区交通运输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402民初292号
判决日期:2020-04-22
法院: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刘振辉与邯郸市邯山区交通运输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刘振辉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刘振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刘振辉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慧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琳
判决日期
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