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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黄埔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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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刁卓朋
联系方式:020-8712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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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力电子技术服务;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气设备零售;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电工器材零售;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能源技术咨询服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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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平、冯雪兰等与广州知识城腾飞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12民初5641号         判决日期:2020-04-2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剑平、冯雪兰与被告广州知识城腾飞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腾飞公司申请,于2018年11月8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18年12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陈剑平、冯雪兰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志,被告腾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靖、周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志,被告腾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靖、周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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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剑平、冯雪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腾飞公司向陈剑平、冯雪兰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涉案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14652.9元(该违约金每日按涉案商品房总房价款879725元的0.05%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2.诉讼费用由腾飞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陈剑平、冯雪兰、腾飞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腾飞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中新里二街5号303房。该合同约定,陈剑平、冯雪兰购买的涉案商品房建筑面积111.9977平方米,总价款879725元。陈剑平、冯雪兰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首付款自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0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279725元,剩余房款600000元须于2016年6月25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该合同第十二条交房条件约定,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 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涉案商品房验收交接时,腾飞公司应当向陈剑平、冯雪兰提供下列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陈剑平、冯雪兰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腾飞公司承担。 该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腾飞公司在涉案商品房交付时,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腾飞公司应按批准的进度进行建设并至验收合格。腾飞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公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 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腾飞公司应当在2017年4月30日前将涉案商品房交付给陈剑平、冯雪兰使用。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自约定的交房日期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陈剑平、冯雪兰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关资料,支付了房价款。但腾飞公司迄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约定及法定的标准将涉案商品房交付给陈剑平、冯雪兰使用,比如没有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没有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等证明文件,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如幼儿园、肉(菜)市场等均没有建成,且《竣工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均存在重大问题,致使陈剑平、冯雪兰不能按时入住,蒙受金钱及时间等诸多方面的损失,严重损害了陈剑平、冯雪兰的权益。故而,陈剑平、冯雪兰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腾飞公司辩称,一、就永久供电问题,按照我国法律原理及精神、以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腾飞公司均应就政府行为及/或提供公共服务部门行为导致的无法为中新广州知识城提供永久用电情形免责。(一)本案永久用电涉及两个部分,分别为腾飞园1C住宅项目小区内部的用电工程,以及小区与变电站之间的用电工程(即将小区内用电工程与知识城变电站进行连接)。就腾飞园1C住宅项目小区内的用电工程,在通知业主收楼前,腾飞公司早已经建设完毕。但是针对小区至知识城变电站之间的电缆铺设工程,由于直到2017年12月,知识城变电站才建成投产,在此情况下,腾飞公司已经在知悉知识城变电站竣工投产后立即进行小区至变电站的电缆铺设工作并向供电局申请验收,供电局于2018年4月12日受理了腾飞公司的报验申请。但是在腾飞公司申请进行停电验收时,由于知识城变电站光纤通信无接入端口,故供电局不受理腾飞公司的申请并且不接收材料。因此,腾飞公司只能待供电局增加完善了光纤通信接入端口后,在具备申请停电条件情况下立即于2018年4月26日向供电局申请停电,供电局于2018年5月4日才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并且最终于2018年5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二)根据腾飞公司与其他业主的有关案件情况,法院在腾飞公司与业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仍认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楼必备条件,由此可知法院已经认可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法律内涵及意义。结合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必定建立在腾飞园1C住宅在工程质量、用水用电等各方面均已经完全符合交楼条件,即满足该等条件政府部门才会向腾飞园1C住宅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法院应当按此逻辑同时认定腾飞园1C住宅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已经具备正常用电供电条件,腾飞公司不存在违约。实际上,自腾飞公司通知业主收楼以来,截至腾飞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取得永久用电之前,虽然基于政府原因未取得永久用电,但腾飞公司已经尽努力使腾飞园处于正常用电情况,所以不少业主已经收楼入住,并且均能够正常装修房屋及开始入住生活,由此进一步证明1C住宅项目实际上已经符合交楼条件。(三)永久用电属于中新广州知识城整个区域的统一性问题,完全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提供公共服务部门行为等不可控制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根据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的计划安排,中新广州知识城由知识城变电站提供220kv双回路永久用电,知识城变电站原计划将于2014年底建成投运,满足中新广州知识城的永久用电需求。后来,知识城变电站因地块红线范围内两边角未征地问题,导致知识城变电站建设进度受阻并由此影响知识城变电站投运以及暂未能为中新广州知识城提供永久用电,故腾飞公司开发建设的腾飞园住宅项目因此暂未能取得永久用电证明文件。(四)腾飞公司在上述事宜中根本不存在任何过错,甚至都完全无能为力,但腾飞公司仍然竭尽所能采取措施,已经新增耗资上千万元,确保腾飞园住宅项目购房者的正常用电,并且仅按“广州市居民电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电费,自费承担全部阶梯电价,积极争取并取得10kv临时过渡供电方案。(五)无论是按照我国法律原理及精神,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明确约定,腾飞公司均应就政府行为及/或提供公共服务部门行为导致的情形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等原则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看出非因债务人过错造成的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中,允许债务人在一定程度上免责是十分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而且在我国司法实操中,法院一般均会允许无过错的债务人免除其违约责任。另外,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和/或提供公共服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等单位)行为或腾飞公司不可控制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腾飞公司出现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房或者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不能按照约定正常运行等情形的,腾飞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该条款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腾飞公司应依约免责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腾飞公司之所以与业主在签订补充协议时约定该免责条款,正是源于在腾飞园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就知识城变电站建成投产时间问题存在多次不断延期的事实情况,故腾飞公司才会在此背景下与业主在补充协议中对此作出特别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双方明确在补充协议签字盖章的情况下,腾飞公司应当就永久用电问题免责。(六)从社会效果层面看,在因政府行为或提供公共服务部门行为等导致永久用电情形、腾飞公司已经采取措施补救、合同明确约定免责的情况下,仍认定腾飞公司违约,则将会造成极大的负面效果。一方面,永久用电问题是知识城因政府行为或提供公共服务部门行为等导致普遍存在的区域性问题,故若法院就本案永久用电问题仍认定腾飞公司构成违约,则将会在整个知识城、乃至全国范围内产生负面效应,甚至可能引发知识城其他楼盘业主大规模起诉开发商等区域群体性诉讼情况,届时将不利于该等区域社会稳定性。另一方面,腾飞公司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确保了业主的正常生活用电,并已为此花费数千万元的成本。故若法院仍认定腾飞公司构成违约,则将严重打击无过错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的积极性,最终将使得业主利益受损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七)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永久用电问题属于腾飞公司违约且需要支付违约金,鉴于永久用电完全是政府行为或提供公共服务部门行为等导致,腾飞公司并无过错且耗资巨大及采取措施保证腾飞园住宅项目正常用电,故应当至少进一步大幅度调低违约金的计算比例,以及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房款总价的1%;在计算期限问题上,鉴于在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由于知识城变电站光纤接口不足等问题导致的永久用电工程验收手续迟延期间,应当在计算违约期间时予以扣除。(八)腾飞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取得永久用电证明后,已及时通过快递方式再次通知陈剑平、冯雪兰收楼,但陈剑平、冯雪兰至今仍拒绝办理收楼手续。因此,即使法院认定腾飞公司就永久用电构成违约,对于腾飞公司取得永久用电证明之日之后的期间,腾飞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应当在计算违约金期间时予以扣除。 二、应当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不高于房款总价1%的条款合法有效,同时结合购房者并无损失且腾飞公司无过错但耗资巨大采取措施等情况,进一步调低违约金的计算比例标准。(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违约金不超过1%已经做出明确约定,购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法有效,故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条款。(二)若法院需要突破当事人在合同中就违约金条款作出的最高额不超过1%的约定内容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做出裁决。(三)本案中,陈剑平、冯雪兰根本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事实上更无任何实际损失,反而是基于购买涉案房屋楼价大幅上涨而大大获益,另外在腾飞公司因尽力采取措施而新增大额成本以及房屋实际完全具备居住条件等等情况下,请求法院依法调低违约金的计算比例标准。(四)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及过错原则可知,腾飞公司并不存在过错,若需要为不可控因素而承担沉重的违约责任,显然不公平及极不合理。(五)再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永久用电问题属于腾飞公司违约且需要支付违约金,但针对腾飞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的违约金计算比例问题,鉴于永久用电完全是政府行为或提供公共服务部门行为等导致,腾飞公司并无过错且耗资巨大及采取措施保证腾飞园住宅项目正常用电,故应当至少进一步大幅度调低违约金的计算比例,而不应再按照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三、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并非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涉案房屋之所以迟延取得环评批复的原因与政府行为及/或提供公共服务部门行为(市政道路迟延开通使用)有关,故应全部或部分免责。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定均无规定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为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也没有约定将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作为商品房交付的条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并非对建设工程是否完成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作实质性审查,更多仅仅体现在形式性审查。退一步讲,即使需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部分时间亦是因为政府部门行为及/或提供公共服务部门行为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环评迟延并由此导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时间迟延,故腾飞公司依法依约应全部或者至少应部分免责。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腾飞公司已提交的多份《关于腾飞园园区周边KS4-4道路开通使用的申请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项目备案截图》等资料可知,鉴于腾飞园园区周边KS4-4道路开通使用的迟延,导致腾飞园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迟延,否则腾飞公司在2016年12月一般能取得环评批复,故请法院依法扣减该等因政府行为及/或提供公共服务部门行为导致取得环评批复迟延的时间,并依法认定腾飞公司不存在违约且无需支付自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之日至取得环评批复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陈剑平、冯雪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陈剑平、冯雪兰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腾飞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陈剑平、冯雪兰(乙方、买方)与腾飞公司(甲方、卖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乙方的通讯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27号,乙方所购商品房房屋地址为广州市萝岗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中新里二街5号(自编号Block5)303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11.997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89.0439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约22.9538平方米。第七条,计价方式和价款:该商品房以套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单价为每平方米9879.68元,总金额879725元。第八条,付款方式:甲方同意乙方按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首期款279725元自本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0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剩余房款600000元须于2016年6月25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第十二条,交房条件: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房屋交付:甲方应当在2017年4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甲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交楼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向乙方出示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房屋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十四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方式处理: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退房。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乙方在甲方发出收楼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收楼日办理收楼手续的,则视为甲方已于书面通知的收楼之日将符合本合同约定交房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第十五条,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八)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六条,交付时的验收: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当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乙方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15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乙方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第二十三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的标准修复,若无法修复的则负责更换(甲方可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代替)。第二十四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甲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时,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甲方应按批准的进度进行建设并至验收合格。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公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3种方法处理:3.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按约定时间收楼,甲方应继续完善该共用设施及附属公建配套项目。第二十九条关于通知的约定,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均自收到时起生效。 该预售合同的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第一条第1款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日前,除有特别约定外,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付清所有应付房款及面积补差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款项的,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所须的全部手续(包括银行要求提交的书面文件、证明等资料、须签署的按揭贷款合同以及银行放款所必须签署的其他所有文件等)且银行已实际发放按揭贷款。否则,甲方交楼时间予以相应顺延,直到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及面积补差款止,甲方不因此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第一条第7款约定,在甲方已具备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房条件(不包含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不存在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收楼(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另外约定时间收楼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收楼时间前书面告知甲方,且甲方通知的收楼时间的最后一天视为乙方的收楼日),乙方未按通知收楼的视为乙方已在通知的时间内收楼。乙方从该日起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等费用。乙方不能因为甲方未取得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未办妥(或取得)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房条件的之外的任何手续或未提供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之外的任何资料(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未办妥或未取得或未提供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楼条件以外的其他任何手续或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资料)或因甲方不具备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而拒绝收楼,甲方也不因此而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一。第三条,关于通讯方式的补充约定:在本合同所列乙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为甲方联系乙方的唯一联络方式。乙方、甲方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前述地址或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主动地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该方承担。以邮寄方式的,挂号信寄出或者投邮当日为送达。否则,导致甲方无法送达书面文件而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若一方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对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予以通知和通讯,但对方拒收或因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变更而未书面告知另一方原因导致通知和通讯无法到达对方的,则视为对方收到有关通知和通讯,且该通知和通讯生效的时间为一方发出该通知和通讯之日。第四条,关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和/或提供公共服务部门行为的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变更、该商品房建设工地邻近的市政工程建设导致该商品房建造施工暂停等)和/或提供公共服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等单位)行为或甲方不可控制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如其他买受人延迟提交以下第七条所述的资料等),导致甲方出现下列情形,甲方虽经最大限度的补救仍无法避免,双方同意,甲方可以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1.不能按约定时间交房…。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的一方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任何客观情况。 腾飞公司确认陈剑平、冯雪兰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了相应的房款,房款的金额确认陈剑平、冯雪兰在起诉状中列明的总房价款的金额。腾飞公司分别向陈剑平、冯雪兰出具279725元、600000元的购房款发票。 2016年9月14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涉案房屋所在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腾飞公司另于2016年11月9日取得《广州开发区供水管理中心户内给水工程验收表》,于2016年12月1日取得《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于2016年12月7日取得《广州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于2016年12月19日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增城区邮政局签署《邮政自助信包箱布放协议》。2016年12月30日,涉案房屋所在楼幢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腾飞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17年1月20日,涉案房屋所在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腾飞公司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7年8月3日,涉案房屋所在工程取得《关于广州知识城腾飞园中新里(1C住宅6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2017年8月29日,涉案房屋所在工程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腾飞公司提交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黄埔供电局于2018年5月8日签署合格意见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及腾飞公司与供电局签署的《供用电合同(高压)》,拟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工程已于2018年5月8日取得永久用电。 腾飞公司主张其已按照试点政策要求完全履行了20kV双回路并环技术电网设计与施工等所有职责工作,完全是因政府原因等造成知识城变电站无法按时建成投入使用,导致腾飞公司无法在约定的交楼时间内向涉案住宅项目提供永久用电。为此,腾飞公司提交了《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输电工程的介绍》《关于广州知识城腾飞园项目供电事宜的征询函》《关于广州知识城腾飞园项目供电事宜征询函的复函》《关于广州知识城腾飞园项目申请永久用电有关问题的函》《筹建工作会议纪要》《供电方案协议》及附件、《公用电房协议》《新装4×630KVA、2×800KVA公变、1×1000KVA、1×200KVA专变项目施工设计图》《会议纪要(穗知开办会纪[2016]39号)》、《临时供电系统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6栋建筑电气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工程概况牌及照片》《关于广州知识城腾飞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1C住宅项目永久用电进展情况说明的申请函》及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的答复、《关于广州知识城腾飞园中新里住宅项目永久供电工程建设及申办情况说明的申请函》及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的答复等证据。 腾飞公司还主张其基于保障住宅项目业主能正常用电的角度出发与考虑,已经尽力采取措施额外支付了上千万元的成本费用,并按照永久用电的费用标准收取电费,差价由腾飞公司负担,为此,腾飞公司提交《关于协调知识城重点项目供电的会议纪要(穗知开办公纪[2017]号)》《腾飞园1C开关房10KV临时供电方案》及图纸、知识城南起步区业扩配套及网架情况、腾飞项目(1C)临时供电(10KV)工程合同文件、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出具的缴费发票及电费通知单、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收据等作为证据。 2018年5月22日,腾飞公司按陈剑平、冯雪兰在预售合同中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向陈剑平、冯雪兰寄出收楼通知,邮寄单号为1047346760828,腾飞公司提供邮件查询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18年5月23日投递并签收,本人收。 另,腾飞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编号1047346760828邮件的内件,但本院在关联案中查明腾飞公司同批次发出的收楼通知书均通知业主于2018年5月26日办理收楼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腾飞公司陈述:其两次通过快递向陈剑平、冯雪兰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发出收楼通知,第一次是2017年4月17日发出,第二次是2018年5月22日发出,2018年5月23日签收,签收记录显示的是本人收;陈剑平、冯雪兰陈述,2017年4月的收楼通知有收到,2018年5月的收楼通知不是冯雪兰本人签收的,其没有收到收楼通知。陈剑平、冯雪兰主张其没有收楼是因为腾飞公司没有满足永久用电、永久用水条件,同时没有通过环保评估。 还查明,腾飞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取得涉案楼盘的预售许可证。 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黄埔供电局发函询问涉案房屋具备永久用电的时间。2018年12月21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黄埔供电局作出复函称涉案房屋于2018年5月16日符合永久用电条件。 腾飞公司申请本院向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等调查中新广州知识城220千伏知识城输变电工程在国内率先采用高可靠性的20kv方式并合环运行的电网组网方式的规划试点情况、知识城7#变电站自2012年至今的建设进展情况、由于知识城7#变电站未能按期投入使用以及未具备端口接驳光线等导政未能按期为腾飞科技园1C住宅项目及知识城其他项目提供20kv永久用电情况、所涉及的263号国防坑道地块范围暂停全部施工以及需要在报废263号国防坑道的请示得到审批同意后才能再开展等情况。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发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广州开发区供水管理中心户内给水工程验收表》《广州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交工验收证书》《邮政自助信包箱布放协议》《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广州知识城腾飞园中新里(1C住宅6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输电工程的介绍》《关于广州知识城腾飞园项目供电事宜的征询函》《关于广州知识城腾飞园项目供电事宜征询函的复函》《关于广州知识城腾飞园项目申请永久用电有关问题的函》、EMS查询单、《调查函》《复函》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知识城腾飞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剑平、冯雪兰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8794.5元; 二、驳回原告陈剑平、冯雪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9.8元,由原告陈剑平、冯雪兰负担3071.2元,由被告广州知识城腾飞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8.6元。原告陈剑平、冯雪兰已经预交本案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广州知识城腾飞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陈剑平、冯雪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治家 审判员李娜 审判员王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敏
判决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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