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开峰、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民申6823号
判决日期:2020-04-21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马开峰因与被申请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希望公司)、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简称新希望临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3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马开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马开峰于1999年5月起入职新希望公司的各个关联公司,先后在平邑六和、聊城六和、莒县六和、临沂六和等公司工作,最后供职于苍山一体化养殖服务公司。2016年2月6日,新希望公司下发的“关于刘继青先生等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聘任马开锋为苍山一体化养殖服务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这足以说明马开封的工作系六新希望公司统一安排管理。马开峰的社保及工资的缴纳单位均是新希望公司所控制的公司,二审法院认为马开峰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新希望公司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错误。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马开峰一审起诉时将新希望公司、新希望临沂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仅判决新希望公司承担责任,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为马开峰与新希望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新希望临沂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特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一、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李加付
审判员闫爱云
审判员司晓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史慧丽
判决日期
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