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民辖终46号
判决日期:2020-04-21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遵义中院)(2019)黔03民初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请返还2000万与实际不符,虚增诉讼金额,应依据《中电投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务川铝矿分公司大竹园铝矿山进场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第三节专业条件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请是否符合实际、是否虚增诉讼金额,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立案时仅对原告的诉请做形式审查,根据原告诉请的标的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原告的主张的诉讼标的额达到2000余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贵州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遵义中院审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毛政训
审判员刘乃懿
审判员刘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俐媛
判决日期
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