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广西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19)桂0521执557号
判决日期:2020-04-21
法院:合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刘春执行款595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9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已上缴财政。据此,已生效的(2018)桂0521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强制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通知如下:
本院(2019)桂0521执557号执行案件强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合议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判决日期
2020-04-21